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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 2021 年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案外人于 2019 年已经登记结婚,且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婚,遂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被告辩称其与案外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不同意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登记结婚时,已经与案外人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其行为构成重婚。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陈胡月律师指出,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法定的,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婚姻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提醒,在结婚前,应当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确认对方没有重婚的情形。同时,应当了解双方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申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