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自5月份本市叉车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入集中检查执法阶段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督促全市叉车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开展问题隐患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聚焦叉车和起重机械领域无证作业、不系安全带操作叉车等高风险违规违章行为和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和已经报废的设备作业等违法行为,全力开展执法整治。现将近期的4起典型违法行为予以公布。
放任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无证操作叉车作业的行为
近期,根据市民举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本市某食品公司厂区开展核查时,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该公司员工邵某无证驾驶叉车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未履行制止义务的行为,且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叉车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操作叉车作业,并应有相应的培训记录。该公司放任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证操作叉车作业的行为和邵某无证操作叉车作业的行为,均违反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责令邵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操作配备安全带的叉车
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
2026年5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本市某机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叉车司机刘某在厂区生产车间内操作叉车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经核查,该公司制定发布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规定,驾驶叉车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规定,(场车,包括叉车)行驶和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如果有)。当事人刘某操作配备安全带的叉车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责令刘某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
2026年4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厂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司机张某驾驶叉车作业但无法提供有效的作业人员证和叉车检验报告。经调查,张某未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1)且涉事叉车经定期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属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无证操作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给予责令张某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械的行为
2026年3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使用一台额定起重量为10吨的起重机进行钢卷吊运作业。经核查,现场吊运货物的实际重量达12.03吨,并经检查确认涉案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失效。根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该公司使用起重量限制器失效的起重机械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叉车和起重机械领域历年事故教训揭示,无证操作叉车作业、不系安全带驾驶叉车、人车无序交叉作业、使用货叉载人提升和无证(或未经培训)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区域无关人员管理缺位等违规违章行为,是引发叉车和起重机械相关安全事故的最直接致因。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是否给予足够重视、企业在落实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方面是否真正到位,则在根本上决定了叉车和起重机械事故的可控程度。
只有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调度工作,常态长效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同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才是防范化解叉车和起重机械事故风险的最有力举措。
供稿:市局特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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