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综合报道高虹安条款”过了!台民意机构今日(12日)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罢法”第26条修正案,未来受宣告缓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自由刑者可登记参选,另外规定诈欺犯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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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曾犯贪污等重大刑案,被判有期徒刑确定并受缓刑宣告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年底选战在即,朝野民代为避免参选人因被法院判缓刑而丧失参选资格,纷纷提出修正草案。其中,新竹市长高虹安因诬告案被判刑六个月,最受瞩目,绿营质疑蓝白为高虹安“修法”解套。

国民党民代翁晓玲指出,此次三读通过修正的“选罢法”,是维护参政权的比例原则。近年来诈欺犯造成多个家庭破碎,因此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另针对过失轻微犯罪而受到缓刑或易刑处分者,放宽参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