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哲律师解读:醉驾无罪判决书——
一份伟大的无罪判决: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一个人,喝醉了酒,没有证,骑着摩托车,被交警拦下来,然后被起诉,认为他醉驾,最终法院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这个世界上,最不值当的犯罪,就是醉驾!
第一,你有100种方法,不需要醉驾;
第二,醉驾的后果极其严重;
第三,它的辩护空间极小,规定的就是抽出来酒精含量是多少,然后就怎么判。
这份无罪判决,既然从检察院送到法院来,那显然是已经达标了啊,否则不会送过来,那怎么会判无罪呢?
原文如下:
一、对于本案的被告人是否作出有罪判决,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1、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
第一个理由,叫刑法观念:在刑法观念上,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只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而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
醉驾案件的司法现状:
醉驾已经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罪名,近5年来,顺德法院每年的醉驾案件,占到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40%左右,每年有1660多人因此而被判罪,这么大的比例,不禁让人反思,我是不是应当在适用上所有限缩。
2、证据上,对他人、对社会没有危害
第二个理由,是司法实务上的:
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到刑法当中,是因为他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一个潜在威胁,专业术语叫他危险犯罪。
那么,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我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现实情况没有危险,那我到底有没有定罪的必要。
3、不挤压行政处罚的空间
第三个理由:法律衔接上,对于不同的违法,我们要做出差别的对待,
比如说,
轻微的违法,我对他进行惩戒、教育、批评就可以了;
再严重一点,一般的违法行为,我们对他做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只有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我才需要定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责。
二、判决书展开了下面几个具体的论证:
1、醉驾,不一定是真醉,一刀切要考虑具体情况
醉驾,是一个一刀切的标准,就是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的,就定为醉驾。
这个醉驾其实是个推定,因为每个人的耐受能力不同,
有的人很容易醉酒,病理性醉酒,喝一点点就醉了;
有的人酒量很好,喝很多也不醉。
他到底是真醉,还是假醉呢,我们没有办法统一,
所以,法律上,用了一个一刀切的标准。
因此,
法律推定为:醉,不一定是真醉;
法律推定:辨别和控制能力下降,不一定真下降。
立法这么规定,他当然要有统一性,
但是,立法虽然统一一刀切,在司法的过程中,我不能不考虑具体情况的差别。
2、摩托车出现危险,大部分时候,伤害的是自己
潜在危险的判断,取决于当时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车的路段,行车的时间点,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汽车如果造成危险,是伤害别人;
而摩托车出现危险,大部分时候,是伤害自己,
在这样的情况下,再结合他的时间、地点,本次没有任何的异常,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这个行为的危险还不是很高。
三、接下来,对检察院提起起诉的理由,进行了一个回应:
1、举重以明轻
检察院为什么起诉呢?
因为这个案件当中酒精含量是99.2,虽然达到了醉酒的程度,但是按照顺德起诉的标准,到达多少就一定要起诉呢?140。
那么为什么99.2低于140还起诉呢?
是因为检察院认为这个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是加重情节,那一加重我不就要起诉你了吗?
对此,这份判决书回应了,简单看这么起诉没有问题,但是仔细一想,就会出现矛盾,
注意,这里运用了一个逻辑推理,运用了一个比较,举重以明轻:
假设,酒精含量139.99,驾驶一个汽车,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开车,不被起诉,
而他酒精含量刚好过线,无证,驾摩托车,在一个深夜的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者一比,是不是不太合理。
一者即重,一者即轻,那这显然就违背了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2、无证≠没有开车能力
对于没有驾驶证的事:拿驾驶证,考察的是你有没有驾驶能力,
但事实上,我们知道有很多有证的马路杀手、和没证的驾驶高手。
有的人,没考证,但是他会开车;有的人有证,但他其实不会开车。
基于行政管理的统一和便捷,这么一刀切规定没有不对,
但是,司法实践当中,还是要考虑,他到底实际的驾驶能力有没有。
当地的实际情况是,大家普遍骑摩托车没有去考证,
这在当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而且呢,他本身曾经是有汽车驾照的,开了很多年,他有汽车驾驶能力,说明他开车本身也是没问题的,
同时,法官又援引最高院的说法,说最高院在相关办案指南中指出:
鉴于在一些乡镇农村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普遍存在,也鉴于摩托车的危险性低于汽车,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无证驾驶摩托车,可以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不予从重处罚。
所以法官认为:
检察院的理由,因为他没有证驾驶摩托车,还醉驾,作为一个从重情节来升档,从而可以让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妥当的,
3、入罪看法益,出罪看伦理
做完这个回应之后,给出了一个价值升华,和罗翔老师说的,入罪出罪论,是完全匹配的。
我们讲到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叫做罪刑法定,但是罪刑法定是入罪的标准,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
因此,对于出罪我们只能依理:
人们的常识、常情、常理,
为啥有一些,经常没有什么问题的案件,从法律规定上判处有罪,会引起很多的争议,
原因就是这份判决:让人同情!
你判他有罪会让人同情的案件,我们确实需要再认真多思量一下!
如果判他入罪有依据,那判他出罪,有没有依据呢,多一些这样的思考,可能我们的司法就多了一些温度。
4、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接下来,法官给出了一个真正的价值倡导,社会效果:
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的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
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
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是什么呢?
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最终判处被告无罪。
【入罪出罪论|罗翔:法律是底线,不是最高道德】
一、人心皆有“张三”
1、法外狂徒:张三
罗翔:“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我们每个人心中都藏着一个张三”。
意思:别觉得自己有多高尚,每个人都有幽暗面、犯罪冲动,法律就是约束这份恶。
2、法律是底线,不是最高道德。
3、入罪看法律(法益),出罪看伦理(不强人所难)
4、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护弱者、守住良知。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不能用法律推行高标准道德。法治要有人文温度。
二、入罪出罪论
罗翔原话: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用法律推行高标准道德。入罪不谈好坏,只讲法律;出罪可以考虑伦理,不强人所难。
1、法益入罪,伦理出罪: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才定罪;符合伦理的行为可免责。
2、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入罪从严、出罪从宽,防止刑罚滥用
3、法治之光:
法律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守住良知
三、入罪:只看“法益”,不看“人品好坏”
1、入罪标准:
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且侵犯了值得刑法保护的利益(法益)
2、禁止:
不能因为“这人道德败坏、动机邪、人品差”就定罪(反对积极道德主义)。
3、入罪不谈好坏,只讲法律与法益
例:
张三爱占便宜、自私小气,道德上不好,但没偷、没抢、没侵犯法益,不能定任何罪。
四、出罪:伦理可以“救人”,但不能“定罪”
1、出罪标准:
表面符合法条,但为伦理所鼓励、或社会普遍容忍,就可以不定罪(消极道德主义)。
2、公式:
伦理所鼓励的行为,绝对不是犯罪。
例:
丈夫醉驾送疾病妻子去医院——形式上是危险驾驶,但伦理点赞、法律不强人所难,可出罪、不定罪。
五、配套:当然解释(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1、入罪:举轻以明重
轻行为都有罪,重行为更有罪。
例:
偷手机有罪,偷电脑当然更有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
重行为都无罪,轻行为更无罪。
例:
正当防卫杀人都无罪,防卫伤人当然更无罪。
3、原则:
入罪要严,出罪要宽,防止刑罚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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