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思嘉、刘新语
近日,在北京高校周边走红多年的“鹅腿阿姨”陈秀凤被曝长期以鸭腿冒充鹅腿售卖,且其原材料可能存在变质情况。该事件引发社会热议,被网友锐评为“鹅腿事变”。“鹅腿事变”不仅伤透了无数大学生消费者的心,那位曾被誉为诚信楷模的阿姨,竟把大学生当秃鹫喂,更引发了公众对食品领域乱象治理、消费者权益维护等问题的深思。基于此,本文从“鹅腿事变”事件出发,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希望能为消费者提供维权路径,也给食品商家敲响警钟。
事件概览
2016年,“鹅腿阿姨”陈秀凤开始在北大附近售卖“烤鹅腿”。2023年,“烤鹅腿”在北京海淀高校区骤然走红,学生排队购买,央视做专题报道,北大邀请她做演讲,她一度被捧上小摊商家典范的神坛。2026年6月,“鹅腿阿姨”在朋友圈发文称“勇闯国贸CBD”,遂将商业版图从高校拓展至其他地方。然而,不到一周,国贸的消费者便发现“烤鹅腿”的口感、形状、大小等均不似真正的鹅腿,反倒像鸭腿,于是打响举报第一枪。
“鹅腿阿姨”的几个操作
被举报后,“鹅腿阿姨”的种种行为遭到曝光,主要有以下操作:
指鸭为鹅:古有指鹿为马,今有指鸭为鹅。陈秀凤多年来以“鹅腿阿姨”的名号走红全网,在被举报后才在订餐群里坦白原材料为鸭腿,并称售卖的初期原材料的确是鹅腿,但约两个月后鹅腿断供,随后十几年便一直使用鸭腿作为原材料。此外,陈秀凤以一种吊诡的逻辑为自己辩解:“鹅腿阿姨”是大家十几年的通行叫法,但这不代表她所售卖的腿就是鹅腿,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欺诈。
疑似变质痕迹爆改果蔬汁:事件发酵后,网友们纷纷晒出自己购买的烤腿照片。照片中可清晰看见,陈秀凤所售的烤腿有的在骨头骨缝处存在绿色痕迹,有的甚至全绿。此前部分学生曾询问绿色物质的成因,“鹅腿阿姨”及其儿子辩称“是果蔬汁/葱汁渗透导致的绿色”。然而,一位从事食品安全相关的人士表示,从流出的图片视频研判,涉事烤鹅腿的发绿部分呈斑块状、絮状,边缘模糊且质地湿润发黏,不符合蔬菜碎屑的物理形态,不排除是霉菌导致的变质。此外,多位受害学生表示,此前吃完烤腿后就会上吐下泻,但从未往烤腿方面想过。事实证明,加了“果蔬汁”的“鹅腿”真的能“促进消化”。
商标圈地:“鹅腿阿姨”从卖鹅腿的阿姨变成了注册商标。事发后,网友查出陈秀凤已于2024年将“鹅腿阿姨”注册为商标,涉及食品、医疗园艺等领域。
“鹅腿事变”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鹅腿事变”中,陈秀凤一直以“鹅腿”的名义叫卖,在各大官微中也声称自己卖的是鹅腿。即便后续售卖链接中使用了“辣腿”“不辣腿”“”等模糊表述来掩盖烤腿的真实原料,但这些做法并不能豁免其欺诈故意。其行为本质上是利用消费者认为烤腿原料是鹅腿的错误认识进行销售,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即构成欺诈。此外,陈秀凤特意维持“鹅腿阿姨”的人设,还注册了商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法定义务,本质上属于不作为型欺诈。因此,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欺诈而获得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在提起诉讼时,消费者需结合支付凭证、微信群宣传截图等证据来举证宣传为鹅腿,实购为鸭腿的事实。“退一赔三”的请求权适用于所有对烤腿原料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的消费者,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只要欺诈行为成立即可主张。
(二)疑似售卖变质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吊销许可证。在“鹅腿事变”中,那些部分或全部发绿的烤腿若经检验被认定为腐败变质的食品,陈秀凤将面临高额罚款,市场监管部门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责令停产停业。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因食用烤腿而腹泻的消费者可主张赔偿损失或者“退一赔十”。若主张赔偿损失,消费者需举证自己的腹泻和食用烤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包括就医时的病例、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测报告等(需要即刻留样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若主张“退一赔十”,消费者不仅需要举证因果关系,还需要举证“鹅腿阿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烤腿持明知心态,该证明事项可以从进货价显著低于市场价、售卖时食品颜色显著异常等角度进行举证和论证。
(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由公权力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鹅腿事变”中,陈秀凤使用鸭腿冒充鹅腿,口口声声向消费者表示自己售卖的是鹅腿,消费者也在信赖所售为烤鹅腿的基础上购买。鹅腿的成本显著高于鸭腿,其行为属于用廉价产品冒充相对高价的产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的定义[1]。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伍某某在北京西城区沃尔玛超市宣武门店内经营“新口味”港式烧腊期间,将鸭肉冒充鹅肉制作成“烧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9万余元,二人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若陈秀凤的销售金额也达到五万元以上,则同样面临刑事追诉。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鹅腿事变”中,那一抹疑似经多次解冻产生的“绿色无添加”的腐败物质若经鉴定机构检验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认烤腿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3],只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即可构成本罪。
(舆论发酵后,一位网友曝出她购买了大量烤腿放在冰箱打算留着慢慢吃——她吃的不是烤腿,可能是未来的检材……)
3.两个罪名的竞合处理
司法实践中,上述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如果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较重的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则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结语
从“指鸭为鹅”的狸猫换太子,到抢先注册商标的“商业智慧”,“鹅腿阿姨”以一己之力演活了一出食品乱象的黑色幽默。这起事件看似荒诞,却折射出当下食品小微经营中的三重困境:诚信缺失、监管盲区、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当一位被央视点赞、北大演讲的“诚信楷模”尚且能将鸭腿变鹅腿、把疑似的腐败说成果蔬汁时,我们不得不警惕,那些街头巷尾的“良心商家”,究竟有多少经得起仔细探究?我们无意一棒子打死所有良心商家,但这至少给我们提了醒:流量和情怀不能替代法律监管,品牌和人设也不是质量保证。对于消费者而言,保存好购买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并留样送检,是为自己讨回公道的第一步;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高校周边、网红摊点恰恰不应当成为监管的“真空区”;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而言,小额、分散的消费欺诈如何通过公益诉讼或集体诉讼降低维权成本,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
最后,假如鹅腿欺骗了你,不要悲伤,不要心急——忧郁的日子里须要镇静,相信吧,那合法的三倍赔偿终会来临。希望下一次,我们吃到的不是“果蔬汁”味的鸭腿,而是真正安全、诚实的烤鹅腿。陈秀凤曾表示,“鸭腿阿姨”不好听,所以还像之前那样叫“鹅腿阿姨”,不过我想“鸭腿阿姨”几个字,虽然少了点传奇色彩,但至少问心无愧。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2]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张思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专家、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宁夏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本科生校外导师、南华县公安局环食药知犯罪侦查大队专家顾问、中卫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阿技术转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宁夏民建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宁夏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专家。张思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的食品、药品、环境资源(污染环境罪、矿产资源犯罪等)及知识产权行业相关犯罪及刑事合规,行政违法,民商事法律事务,行刑交叉及刑民交叉问题,企业风险防范等领域。著书:《生态环境犯罪理论探索与实务精解》合著、《环食药知常见法律疑难问题释解》合著、《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合著、《刑案争鸣与思辩》编委。
刘新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山西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环境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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