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约定,清远恒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立公司”)收购清远润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润捷科技”)100%股权,收购目的是润捷科技名下一块工业用地。但后期因转让方延期转让股权,双方进而对簿公堂。

然而,在该宗看似普通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却因原告润捷科技原法定代表人的特殊亲属关系、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等,正演变为一桩拷问基层司法程序规范与司法公信力的公共事件,被告方据此申请法官回避及案件提级管辖。律师界人士指出,此番股权纠纷映照出部分民营企业在面对复杂政商关系时,对司法能否成为最后一道公正防线的考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从4500万“卖地”到965万诉讼纷争

2024年6月,润捷科技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陈东亮与恒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帆签订《“清远市石角镇工业地块”项目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核心内容是,陈东亮将其持有的润捷科技100%股权,作价4500万元转让给恒立公司。

根据陈东亮于2026年3月31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交易涉及一块工业用地。双方约定价款按“75万元/亩”计算,因地块规划内涉及一条14米道路需退让,分摊后计价面积按60亩计。支付方式为分期,最后一笔1400万元尾款,约定在“第二阶段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支付。据陈东亮主张,相关股权变更已于2026年2月3日完成,恒立公司应在2026年3月6日前支付剩余的800万元尾款。

矛盾在履行后期爆发。陈东亮认为:2025年12月,因政府取消了原14米道路退让规划,股权变更完成后,恒立公司不仅未支付800万元尾款,还“强行占有”了本应分摊扣除的2.0797亩土地,并拒绝付款或退地。

陈东亮诉请法院判令恒立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尾款、土地占用费、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965.98万元。但本案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与众不同的是,被告人名单中包括广州恒昇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昇佳业公司”)、广东恒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汇公司”)两家非合同主体,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的目标公司润捷科技。资料显示,三家公司分别为目标公司、恒立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及恒汇公司的唯一股东。

股权司法官司或涉及“关系案”?

资料显示,涉及工业地块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总计占地2.0797亩的道路将原本的一整片工业用地分割开来。在收到起诉材料及财产保全裁定后,恒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起了一场针对审理程序本身的“反击”。其质疑直指核心司法环节:

首先,诉讼主体与财产保全的“任意性”。恒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质疑,为何将恒昇佳业公司、恒汇公司、润捷科技列为共同被告,并采取保全措施。他们认为,该纷争是陈东亮与恒立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恒昇佳业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在此交易中是标的物载体,而非合同义务方;恒汇公司、润捷科技作为上层股东,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陈东亮将四家公司全部列为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是滥用诉权、扩大打击面。更令恒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满的是,对此保全异议,承办法官“以不进行实质审查为由将错误延续”。

其次,是否存在“关系案”干扰成为核心质疑。恒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指出,“原告陈东亮哥哥系清城区副区长陈某某”,并在提交的回避申请理由中直言:“被告有理由怀疑因原告的区领导关系导致(独任审判等不当做法)此案目前程序上对原告有利路面”。

此番质疑或将一桩经济纠纷置入了敏感的“政商关系”。那么,该说法是否属实?笔者拿到的多份资料显示,陈东亮在多个场合公开表示,其与石角镇时任党委书记、清城区副区长陈某某是“兄弟关系”。

对此,恒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一步质疑“独任审判”的合法性,并提出程序性权利主张。

让市场主体在诉讼中感受得到公平正义

“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里没有涉及该道路,约定的是整片工业用地。”恒立公司及关联公司表示,公司规划在此投资5亿元,将公司在多地的产业聚集此地,并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要求进行规范。

法律界人士对此认为,毫无疑问,这起股权纠纷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一个深层痛点。他们表示,民营企业家对法治环境的信心,不仅来自于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有利,更来源于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感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和严谨规范的程序的保障。

对于恒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方而言,其面对或是一种可能存在的、由“地方关系”所引致的不公“预设”。清城区人民法院将如何回应上述质疑?本案的最终走向,有待司法机构的裁断。然而,在法律界看来,此番股权纠纷案件的争议本身,清晰地表明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涉及重大利益时,市场主体对司法程序的透明、规范与中立,抱有极高的期待和敏感度。

当然,法院必然能对此作出经得起法律与时间检验的回应,让市场主体能在诉讼中“看得见”、也感受得到公平正义。这,或许是本案带给市场主体的最大启示。

来源:透市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