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7月8日消息,近日,吉林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龄夫妻扶养费纠纷案件,以司法裁判守护重病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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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系合法夫妻,二人共同抚育儿子魏某轩。晚年,张某确诊癌症晚期,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日常护理、抗癌治疗、生活开支产生高额费用,经济压力巨大。而独子魏某轩因长期全职照料母亲被解除劳动关系,家庭唯一劳动力收入中断,全家经济来源仅剩夫妻二人的养老金。

2025年5月,魏某被其与前妻所生子女接走,自此与张某分居生活,随后挂失工资卡,彻底停止提供对张某的经济支持。张某仅靠每月微薄养老金生活,即便加上医保报销,仍无法覆盖重病治疗、护理及基本生活开销,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某每月支付扶养费

庭审中,魏某辩称自己年近90岁,同样生活不能自理,自身更需要被扶养,张某有固定养老金收入,足以维持生活,自己无需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年事已高、无自理能力,客观上无法相互照料,但双方经济状况存在显著差距。张某身患晚期癌症,除养老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医疗、护理开支巨大;魏某养老金多于张某,经济能力明显优于张某。

法院认为,张某身患绝症、生活困顿,已属于“需要扶养”的法定情形;魏某虽年事已高,但收入远高于张某,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经济能力,不能以自身年迈为由完全免除法定责任。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张某实际需求、本地生活标准及魏某负担能力,法院依法判决魏某每月向张某支付扶养费1000元。

法官提醒,夫妻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并非道德倡导。只要婚姻关系存续,一方陷入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身患重病等“需要扶养”的状态,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就必须履行义务,不因年龄、健康状况、子女赡养、家庭矛盾等事由免除。

扶养费金额并非完全依据原告主张,而是综合考量双方收入与财产、本地生活水平、请求方实际需求、给付方负担能力,兼顾双方权益,既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也不超出义务方的合理负担。

夫妻扶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并行不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能替代配偶之间的法定扶养责任,二者共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