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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与李先生(化姓)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4年婚姻生活中,刘女士不仅协助丈夫经营名下公司,还承担着照顾年迈婆婆的责任。然而,这个再婚家庭却在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中经历着人性与现实的双重拷问。
2024年10月,刘女士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此后几乎每日往返医院放疗、化疗。直至2025年4月,刘女士所产生的自理部分医疗费已近6万元。在此期间,李先生对妻子不闻不问,还拒绝承担任何医疗开销,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争执。
刘女士每月仅有720元左右的居民养老金,远不足以支付自费部分的治疗费用,只能四处借钱看病。既无工作能力、又无经济能力的刘女士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刘女士身患重疾,每月养老金较低,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医疗所需,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李先生作为配偶,有固定养老金收入且为公司股东,具备扶养能力,却在妻子最需要帮助时停止支付生活费,拒绝承担医疗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
结合李先生的年龄状况、工作能力及收入情况,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刘女士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5.9万余元,并判决李先生按月向刘女士支付扶养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内扶养纠纷,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夫妻一方身患重疾、丧失自我扶养能力时,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扶养责任,其义务的边界又在哪里?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它意味着,扶养义务不依附于夫妻感情的好坏,不因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而中止,更不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为转移。只要婚姻关系依然存续,这种法定的帮扶责任就始终存在。
法律对“需要扶养”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它通常指一方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缺乏独立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收入来源。
同时,扶养义务的履行也需要考量义务人的扶养能力,扶养的限度应与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相当。关于扶养义务的适用范围,它不仅包括维持日常生活的费用,更涵盖了对方面临重大疾病时的医疗救治需求。扶养中的“养”不仅是生活上的供养,还包括患病后的医养。
法官提醒
婚姻不只是一纸契约,更是责任与担当的结合。法律为处于困境中的夫妻一方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兜底,任何试图以感情破裂、经济困难为由,完全切割婚内扶养责任的行为,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当一方陷入困顿,法律强制要求另一方伸出援手,这既是维系家庭共同体稳定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的底线要求。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 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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