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辣椒水喷我儿子,还用棍子砸头!”广东河源,一名初中男生在校外被4名同学持辣椒水、伸缩棍围殴,致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轻伤二级,受害少年索赔3.1万余元,施暴者家属却当庭反咬“是你儿子先挑事,不该全赔”,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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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与胡某同为河源市源城区某中学初中生,事发当年2月中旬,因黄乐打篮球时被胡某拍下视频并转发至社交平台及同学群,引发双方口角,期间黄乐曾抓伤胡某颈部。

2月13日下午,黄乐母亲通过微信向胡某母亲道歉,胡某母亲回复小孩子打闹,很正常,双方看似平息,但此后胡某心中仍有芥蒂。

2月18日下午,黄乐通过微信多次催促胡某见面,说“你来石柱啊,到了没,快点啊”,胡某回复“我在老上海馄饨店等你”。

与此同时,胡某因害怕被打,向同学高斌求助,高斌便让胡某带其到约定地点,并自行联系了同学邹聪、邹鸿前来帮忙,还让邹鸿带上辣椒水防身,邹聪则随身带了伸缩棍

当晚20时许,黄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铭城花园旁的上海馄饨店门口,胡某、高斌、邹聪、邹鸿四人已在场,最初双方面对面交谈,均无暴力举动。

1分多钟后,胡某突然将手中辣椒水喷向黄乐面部,黄乐本能地冲上去将胡某按倒在地予以还击;高斌、邹聪、邹鸿见状随即追向黄乐,黄乐转身逃跑。

四人中有人持伸缩棍追赶,胡某再次向逃跑中的黄乐喷射辣椒水,很快,四人围住黄乐共同实施围殴,邹鸿拉住黄乐并用脚踹其头部,邹聪用伸缩棍击打黄乐头部及背部,高斌参与拉扯阻拦逃跑并脚踹,胡某持续参与围打。

整个过程持续数十秒,黄乐最终抱头蹲地无法反抗,此状况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并由救护车送往河源市人民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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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及住院病历记载: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少量);右顶部头皮挫裂伤;腰部软组织挫擦伤。黄乐共计住院12天,产生医疗费用合计6015元。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认定胡某、高斌、邹聪、邹鸿四人结伙殴打黄乐,致黄乐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及右顶部头皮挫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因四人均未满刑事追责年龄,对其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

在派出所主持下,双方多次就赔偿协商未果,四名施暴者监护人始终以原告先挑衅、先动手打胡某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且始终未带子女当面向受害少年赔礼道歉。

黄乐家属称,事发后胡某还在班级嘲笑、孤立因头部疤痕剃光头的黄乐,致其出现焦虑、惧怕上学等心理问题,故黄乐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索赔25195元。

庭审中,对方抗辩称:原告先言语挑衅并先动手殴打胡某,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责任。部分被告还称,即便认定被告担责,原告自身也有责任不应全赔。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未成年人结伙殴打他人,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先由本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四名施暴学生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被刑事追究,仅受行政处罚,但其民事侵权责任不因年龄而免除。

且《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四名学生事先通谋、邀人带械、共同围殴,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一侵权人或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

第二,受害学生还手反击不代表就要各打五十大板分担责任。

司法实践判断是否减轻侵权人责任,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尽管黄乐先有抓伤胡某的前置矛盾、案发当日也还手打了胡某一下,但现场视频清楚显示围殴的损害是由胡某先喷辣椒水引发、由四人共同实施。

黄乐的反击是针对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作出的反应,且并未造成对方损害扩大的后果,法院据此认定黄乐对本次围殴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侵权人承担100%责任。

这对许多校园伤害案件中动辄让受害方分担部分责任的错误认识是一种纠偏—只有受害方挑衅引发或明显激化冲突才可能影响过错比例,被动挨打后的本能反击不等于混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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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四名未成年人结伙殴打黄乐并致伤的事实,应予采信。

关于过错比例,虽然此前双方有矛盾、黄乐曾抓伤胡某且案发当日微信催促胡某见面,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乐对本次围殴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四名直接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依据 《民法典》第1168条、第1169条及第1173条,应由胡某、高斌、邹聪、邹鸿对黄乐的损失承担连带100%赔偿责任。

经计算,各项损失合计11145元,故一审法院判决,由胡某、高斌、邹聪、邹鸿的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黄乐11145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