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杨先生开了13年的药房,2025年以8万元转让给了一个姓冉的老板。两人约定:药房的证照暂时让冉老板“临时用着”,后续再去做变更。就是这个看似“行个方便”的决定,让杨先生背上了一辈子都还不完的债。
冉老板拿着杨先生的证照,以药房名义进了500多万的货物,只付了200多万,还欠着300多万没还。医药公司找不到冉老板,直接把杨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杨先生还这300多万。杨先生彻底崩溃了——店已经转给别人了,货也不是自己进的,凭什么让我还钱?
一、8万转让费没捂热,300多万债主找上门
杨先生在郑州开了13年药房,2025年把药房转让给了冉老板,转让费8万元。两人当时做了一约定:药房的证照暂时让冉老板“临时用着”,后续再去做变更。
正是这个决定,让杨先生追悔莫及。
冉老板拿着杨先生的证照,以药房的名义进了500多万元的货物,只付了200多万,还欠着300多万没还清。医药公司找不到冉老板,直接把杨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要偿还这300多万元货款。
杨先生去找冉老板,按照他留的地址找过去,敲开房门后,里面站着一个陌生男子,对方一脸茫然,说房子是自己租的,房东是谁不知道。看过房东微信以后,杨先生发现——房东的微信和冉老板的微信是一样的。
杨先生试图联系冉老板,电话接通后,冉老板安抚他,说双方见个面,他来还这个债,没有逃避啥的,现在是别人欠着他的钱,他也在跟对方要钱。
话是这么说,可杨先生一分钱都没见着。更让他绝望的是,因为法院判决,他的对公账户被冻结了,连给员工发工资的钱都动不了。店倒闭了,员工失业了,自己还得背上300多万的债,现在连冉老板的人都找不到了。
二、借证照给别人用,法律上到底有多危险?
很多人可能觉得,把证照“借给别人用一下”,不是什么大事。但法律上,这事可没那么简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杨先生把药房的证照“借”给冉老板用,在法律上就是“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本身就是违规行为。更严重的是,一旦出了事,证照上的名字就是你的,法院只看谁的名义在经营,不看私底下是怎么约定的。
这就是法律的“登记公示原则”:营业执照是谁的名字,谁就要对外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明确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多个法院的判例也一再确认:基于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与实际经营者一同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简单来说:不管你私底下跟冉老板签了多少协议、写得多清楚,外人只看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只要执照上写着杨先生的名字,他就得先对外承担300多万的债,然后再去向冉老板追讨。
三、钱是别人欠的,但法律上得我先还——然后呢?
那杨先生就没有任何出路了吗?当然不是。法律给了杨先生一条路,但这条路,走起来很艰难。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519条进一步明确: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翻译成人话:法院判决杨先生先还这300多万,这是对的,因为证照是他的,医药公司只认他。但这不代表杨先生就该吃这个哑巴亏。他可以在还完钱(或者被强制执行之后),另案起诉冉老板,要求冉老板赔偿全部300多万以及利息、损失。
问题是,起诉需要时间,也需要成本。冉老板现在人都找不到了,就算赢了官司,能不能执行到钱,又是另一个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所有律师都会反复提醒:千万不要把执照、身份证、银行卡借给别人用,出了事你先进去,追偿的事后面再说,但钱可能永远追不回来。
结论:转让店铺,证照必须变更,没有“临时借用”这一说
杨先生这个案子,给所有做生意、转让店铺的人敲响了警钟。
转让店铺不是卖二手家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完事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这些证件,必须第一时间办理变更手续,一天都不能拖。所谓“暂时借用一下”“后续再变更”,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只要证照没变更,出任何事都是你的责任。
杨先生8万块转让费,换来300多万的债和一张法院判决书。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你觉得,杨先生这事到底是自己太大意,还是冉老板太缺德?如果你是杨先生,你会怎么追回这笔钱?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综合自河南郑州当地媒体报道、网友爆料、《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民法典》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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