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畜禽养殖污染引发的舆情及信访问题高发,暴露出部分养殖业主主体责任缺位、粪污处置不规范、甚至恶意偷排等突出问题,给区域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有效化解舆情风险,发挥典型案例“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对近期查处的畜禽养殖违法案件进行了梳理剖析,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营山县某生猪养殖场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5年12月4日,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山县某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从积液池预埋了一根直径50mm的黑色管道至山脊另一侧悬崖,养殖废水从管道流出至悬崖下4块荒地,部分废水通过山洪沟流入山下小河沟。监测人员对养殖废水汇入小河沟处上游10米和下游5米两处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上游采样点化学需氧量15mg/l、氨氮0.545mg/l、总磷0.262mg/l,下游采样点化学需氧量167mg/l、氨氮19.1mg/l、总磷1.5mg/l。监测结果证明该养殖场外排废水对小河沟造成污染,构成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2月4日被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4月1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
蓬安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向水体排放废弃物案
2025年11月5日,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蓬安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周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养殖废弃物储存于租赁的田间,田间养殖废弃物逐级外溢,最终进入水体,构成向水体排放废弃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0日被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27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高坪区某农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2026年4月27日,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农场及周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场内有一露天水池,池中有粪水混合物,水池只有一面有防渗措施,随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农场2026年3月中旬在粪污还地过程中,运输粪污的管道爆裂,粪污流入水池中,该行为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4月30日被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供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 生态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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