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曾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作为被告代理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在工伤待遇争议案中,为劳动者争取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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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
李岩律师于2023年开启执业生涯,现任职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他的主要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上,既擅长诉讼,也能运用非诉手段解决问题。
劳动关系确认案
2024年,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颜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称与承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某是承德公司雇佣人员,且其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无奈之举,不能认定与颜某存在劳动关系。李岩律师接受承德公司和颜某委托后,首先仔细研究了各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分包合同、聊天记录、工资结算表等。他发现,虽然建设公司主张劳务分包,但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颜某是承德公司雇佣人员。同时,颜某工作受建设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医疗费也由其垫付。据此,李岩律师在二审中主张,颜某与建设公司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颜某与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待遇争议案
2025年,张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滦平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矿业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李岩律师作为张某代理人,对张某提交的证据进行梳理。他发现,虽然考勤表真实性存疑,但银行交易明细能证明张某受伤前平均工资。在庭审中,李岩律师指出,张某受伤后继续工作是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替代停工留薪期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矿业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05.5元。
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
2025年,XX因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与滦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生争议。XX称经人介绍到运输公司工作,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车辆发生事故受伤。运输公司辩称XX是受案外人XX雇佣,车辆挂靠仅为结算方便,公司未对XX进行管理,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岩律师接受XX委托后,研究发现案外人XX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其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依据相关法律,李岩律师主张运输公司应承担XX的用工主体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运输公司承担XX的用工主体责任。
李岩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领域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