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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公司缺席庭审,总包公司极力撇清关系,但凭借清晰的劳动关系证据链,仲裁庭当庭厘清各方责任,裁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全额支持工资诉求。这一裁决为后续工伤认定和赔偿维权奠定了关键基础。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吴某及丁建军律师到庭,被申请人1四川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2冕宁某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庭依法进行审理。很多人会担心,分包公司不出庭,总包公司又极力否认劳动关系,诉求还能不能得到支持?结合本次办案经验,丁建军律师分享两点制胜关键:

第一,完整的证据闭环,让用工事实无处遁形。庭审中,丁建军律师按照证据目录,逐一向仲裁庭出示并说明:身份证件、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各方主体适格。考勤表、现场工作照片、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考勤表显示冕宁某公司对吴先生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现场照片证实吴先生在案涉项目工地实际提供劳动;银行流水显示工资由总包方代发,但工资金额由冕宁某公司统计确认。三者相互印证,完整证明吴先生接受冕宁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冕宁某公司安排的报酬劳动。与冕宁某公司负责人短信沟通记录:证明吴先生受伤后直接与冕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金浩沟通协商,冕宁某公司事实上认可其用工主体身份。医院病历、出院证明:证明吴先生受伤事实及医嘱情况,为后续工伤认定提供关键医疗证据。所有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孤立或无法核实的孤证,完整还原了“招用—管理—劳动—受伤—欠薪”的全过程。

第二,精准反击总包抗辩,锁定连带责任。庭审中,四川某公司提出核心抗辩:吴先生是冕宁某公司招用和管理的农民工,四川某公司仅根据冕宁某公司报送的材料进行工资代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此,丁建军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予以有力反驳:

1、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冕宁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对吴先生进行了实际招用、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和工资核算,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齐备,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关于总包连带责任:四川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负有监督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该规定是法律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特殊保护,不因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而免除。

经审理,仲裁庭充分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和全部证据,依法确认:申请人吴某与冕宁某公司之间自2025年2月16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最终作出裁决,核心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吴先生与被申请人2冕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2冕宁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资6600元。3、被申请人1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工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丁建军律师复盘本案,总结3个实操要点:劳动关系确认是工伤维权的基石。本案成功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主张工伤赔偿扫清了最关键的障碍。没有这一步,工伤赔偿无从谈起。

列准被申请人是策略关键。 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既能厘清真实用工主体,又能为后续执行提供总包连带责任保障,避免“赢了裁决拿不到钱”的困境。证据留存是维权底气。本案中,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的留存,直接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认定结果。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保留工作痕迹,就是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后续维权提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仲裁裁决确认,丁建军律师接下来将协助吴先生依法推进两项工作:一是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启动工伤赔偿程序;二是若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将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丁建军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工地受伤维权,劳动关系确认是第一关,也是最难的一关。面对总包分包相互推诿,不要轻易放弃,只要找对法律路径、做好证据梳理,法律会为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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