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明确违约金的适用前提、计算基数、核算比例,可同步列明违约金涵盖的损失范围,比如包含资金占用利息、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另行缔约的差价损失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时,要留存好书面解除函的送达凭证、对方违约的完整证据,同时收集自身实际损失的相关票据,比如停工损失的工资发放记录、另行采购的合同与付款凭证、商铺空置的租金转账记录等,作为后续主张违约金的举证依据。
若收到对方的违约金索赔主张,认为金额过高的要在一审庭审答辩阶段明确提出调整申请,未在一审阶段提出的,二审阶段再申请调整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不要轻信“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自动失效”的说法,只要合同解除是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即便合同已经终止履行,依然有权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违约金。
佛山作为民营经济活跃的珠三角城市,每年涉合同解除的民商事纠纷存量超万件,不少当事人存在“合同解除就不能主张违约金”“违约金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主张”等认知误区,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大多集中在违约金的核算标准上,熟悉本地裁判规则的专业法律人员能为当事人提供更贴合实务的参考。
1.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只要约定不存在无效情形,法院会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务常见场景:佛山南海个体工商户刘某某与供应商签订12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供货超过15天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供应商逾期22天仍未完成供货,刘某某发函解除合同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违约金约定不存在明显过高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支持刘某某按约定主张24万元违约金的诉求。
2.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申请司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过高”。实务常见场景:佛山禅城的王某某租赁临街商铺经营餐饮,租期3年,合同约定一方提前解约需支付剩余租期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王某某经营8个月后因市场环境变化无力继续经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房东据此主张18万元违约金。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调整申请,法院核查后确认房东实际损失为2个月空置期租金加招租成本共计4.2万元,最终调整违约金为5万元。
3.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重复主张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经涵盖了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同类损失赔偿;只有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全部实际损失时,才可以就差额部分主张补充赔偿。实务常见场景:佛山顺德某建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80万元的建材供应合同,施工方支付20万元预付款后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即8万元。建材公司起诉时同时主张8万元违约金和20万预付款占用6个月的利息损失,法院认定8万元违约金已经覆盖了资金占用成本和转售差价损失,对重复主张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两类情形合同解除后无权主张违约金
第一种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均无过错的,比如突发政策管控导致商铺无法营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已经书面明确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后续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另行主张违约金。
合同违约索赔实用建议
李智锋律师是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长期服务佛山市全辖区,曾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监督科任职,深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资工伤等多个法律领域,常年对接佛山本地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熟悉本地合同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和证据审查标准,办理过大量佛山本地企业、自然人涉合同解除、违约索赔类案件,擅长梳理完整的交易证据链条,秉承“与法同行,专注于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是2018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佛山本地律所,办公地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万达广场A座908室,团队律师各有专长,可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
合同是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保障书”,违约金条款的设置本质是为了约束双方诚信履行合同,降低违约带来的交易风险。对于佛山本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市民来说,不管是签订采购、租赁、服务等各类合同,都要重视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约定,遇到合同解除纠纷时不要盲目妥协也不要漫天要价,先梳理现有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本地裁判规则合理主张诉求,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员,在合法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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