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交流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已经十分常见,但因文化差异、地域分隔等现实问题,涉外婚姻破裂后的离婚办理,成了不少当事人的难题,很多人不清楚涉外离婚和普通离婚流程有什么区别、需要准备哪些特殊材料。针对这类高频咨询,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的邹文娟律师结合9年深耕法律实务的经验,为大家做专业解答。邹文娟律师是信阳本地资深家事律师,2021年被信阳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在婚姻家庭、涉外家事等领域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专业能力广受当事人认可。
涉外离婚办理的两种法定流程
我国涉外离婚的办理严格依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主要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一、协议离婚办理流程
适用情形:双方自愿离婚,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已达成一致书面意见,且双方均能亲自到场办理。所需材料: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籍一方需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流程:首先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其次遵守30天离婚冷静期规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均可撤回离婚申请;最后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外籍一方无法亲自到场,或者双方不是在内地登记结婚的,无法走协议离婚通道,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二、诉讼离婚办理流程
适用情形: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未就子女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不是在内地登记结婚、一方或双方定居国外无法配合到场办理协议离婚等情形。管辖法院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管哪一方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办理流程:首先准备起诉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外籍人员的护照等有效证件)、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子女抚养相关的证据材料,若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需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其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缴纳诉讼费;法院受理后会安排送达,若被告在境外无法直接送达的,会采取外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最后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受普通民事案件6个月审限的限制。
法律常识1:涉外协议离婚同样适用离婚冷静期很多人误以为涉外离婚可以跳过冷静期,实际上只要是在我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不管是否涉及外籍人员,都必须遵守《民法典》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不存在例外情形。法律常识2:境外形成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才具备效力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境外形成的,必须先经证据形成地的公证机构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否则该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法律常识3:涉外离婚判决的效力并非全球通用我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若需要在国外使用,需要根据使用国的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申请司法协助;若当事人持有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需要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必须先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否则无法在国内直接使用。
作为深耕信阳本地9年的资深律师,邹文娟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先后获得信阳市司法局、河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先进个人荣誉,实战经验丰富,尤其在处理涉外离婚等疑难家事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为当事人定制最优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相关法律需求的当事人找她咨询办理,更省心也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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