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9月,一则新闻引发广泛讨论。重庆女老板朱某某为嫁男下属豪掷300万,助其离婚,同居一年后又起诉索回。一审判决返还,二审却驳回全部请求。同一笔钱,同一段婚外情,两级法院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这并非个案。同一年,江西分宜法院调解一起婚外情分手补偿案,第三者同意全额返还10万元。而在全国多地同类案件中,丈夫赠与婚外情人的财产被判决返还的案例比比皆是,也有部分案件被法院驳回,受赠方得以保留款项。
为什么会"同案不同判"?法律对婚外情分手补偿到底持什么立场?本文从民法典条文出发,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法律基础:两条核心条款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核心规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一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然而,2025年12月最高法民一庭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婚外情感纠纷财产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法理,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参酌适用。
这两个法条之间的张力,构成了婚外情分手补偿纠纷中裁判分歧的根源。
二、正向案例: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
案例一:重庆300万资助案一审——公序良俗无效,返还
朱某某替何某向其前妻转账3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判决前妻返还。这是典型的裁判逻辑: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依据第157条,应当返还。
案例二:丈夫向情人支付"分手补偿费"——配偶起诉,第三者全额返还
江西分宜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丈夫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陈某发生婚外情,私下给予10万元"分手补偿费"。妻子发现后起诉,法院认定该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赠与,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无效。经调解,陈某同意全额返还。
案例三:丈夫因情人异位妊娠签订赔偿协议——法院判无权处分,部分返还
邵阳大祥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丈夫宋某因情人薛某异位妊娠,签订协议赔偿24.5万元,此前另有转账14.4万余元。法院认定: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违反公序良俗,赔偿协议无效;转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但因薛某异位妊娠确实精神上受了损害,结合双方过错,法院酌定薛某返还309587元(部分返还)。
案例四:最高法典型案例——赠与无效,应当全部返还
安徽亳州中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明确: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应当全部返还。2026年最高法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结:正向裁判的核心逻辑——侵权+无权处分
上述案例的共同特征是:款项来源于出轨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已婚一方),出轨方擅自处分,侵犯了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认定赠与无效,依据第157条判令返还。2026年司法解释的出台,更从规范层面明确了这一裁判路径。
三、反向案例:什么情况下不用返还?
案例一:重庆300万案二审——参酌"不法原因给付"法理,驳回
在朱某某诉前妻陈某返还300万案中,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逻辑。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某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而系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法理,认为:基于朱某某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又主张无效之返还,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故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上海某案——妻子起诉丈夫的"赠与",因举证不能遭驳回
上海一起案件中,丈夫王某与第三者孙某交往期间多次转账共计10多万元。妻子李某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但第三者孙某提出,她与王某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共同开销",并列出了相应证据。法院认为,李某无法证明王某的转账行为属于无偿赠与,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福建某案——为断绝婚外同居关系而补偿的协议无效
福建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孙某为与李某断绝婚外同居关系,写下欠条同意补偿30万元,后给付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付。法院认定:孙某婚外与李某发生的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双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协议违反公序良俗,系无效合同,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小结:反向裁判的核心逻辑
反向裁判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一是不法原因给付,给付方本身具有不法动机,事后不能以"不法"为由主张返还,否则就构成了"以不法行为对抗不法行为"的逻辑悖论。二是举证不能,无法证明款项属于"无偿赠与",受赠方可以主张款项系共同开销等用途。三是婚外情约定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但款项已支出部分也不予返还。
四、裁判分歧的深层原因
综合上述案例,婚外情分手补偿纠纷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根源在于三个维度的规则冲突:
第一,《民法典》第153条和第157条的内在张力。 第153条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又规定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如果机械适用这两条,所有婚外情导致的赠与都会被判令返还。但"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古老法理提醒我们:如果给付方本身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法律不应支持其通过诉讼收回不法给付,否则无异于承认"赌徒可以要回赌资""行贿人可以讨回贿款"。
第二,款项来源的不同认定。 如果款项来源于出轨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出轨方擅自处分,侵犯配偶财产权,法院倾向于判令返还。如果出轨方是单身一方,或无法证明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裁判结果可能不同。
第三,《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施行前后的规则变迁。 2025年以前,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将"赠与第三者"定性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而2025年12月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审理涉婚外情感纠纷财产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原则。
第四,"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适用边界。 重庆300万案二审判定,体现的正是这一法理:给付方出于不法动机(为与已婚情人结婚而替其支付离婚补偿),完成给付后又主张不法,法律不予支持。但这一法理的适用,需严格以给付方本身具有不法共同故意为前提。单纯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司法机关仍应侧重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
五、各方主体的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对出轨方: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面临被配偶起诉确认无效并追回的风险。出轨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被少分或不分。
对第三者: 接受已婚人士大额财产赠与,面临被原配起诉返还的法律风险。若明知对方已婚仍保持交往,其身份难以被认定为善意。在重庆案中,第三者前妻本是离婚补偿的善意接受方,但二审驳回朱某某诉请的关键,恰恰在于款项被认定为"代何某支付给前妻的离婚补偿",而非赠与第三者的不法给付。在单纯出轨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物的情形下,司法机关通常仍应侧重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
对无过错配偶: 有权在发现后及时起诉确认赠与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新适用司法解释后,此项权利进一步巩固。
结语
婚外情分手补偿纠纷的裁判分歧,本质是"公序良俗原则"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两种法理在具体个案中的权衡。重庆300万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恰恰说明了一笔款项的法律评价,不仅取决于款项的客观流向,更取决于各方在整起事件中的主观法律地位和动机。
对公众而言,最核心的保护方式不是事后诉讼,而是事前设置合法边界,不参与不法给付,不轻易将财产赠与他人,避免家庭成员和自身陷入"不法原因给付"的举证困境。对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审慎判断给付行为的性质(是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不法原因给付),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或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的明文规定,或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抗辩。
(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及各地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法律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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