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闻某、薛某、左某、祝某四人共谋冒充警察绑架林某,向其勒索钱财。经跟踪、踩点后由被告人闻某、左某、祝某在某酒店停车场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戴上手铐强行抓到被告人薛某驾驶的小轿车内,在往某省方向行驶的过程中,被告人左某冒充该省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霍队长”,其他三名被告人冒充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以被害人林某参与网络赌博,要带至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胁迫被害人林某以50万元私了,后通过林某及其家属的微信、支付宝转走人民币共计185000元,直至次日8时许才放走被害人林某。案发后,被告人闻某、薛某、左某、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四名被告人冒充军警抢劫,但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因客观因素,已识破被告人系非军警身份的情况下,四名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是否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的加重情节呢?
灵宝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闻某、薛某、左某、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数额巨大,是共同犯罪。
综观我国刑法的条文,刑法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达到何种法定量刑幅度规定了诸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等表述,为确保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罪名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并不能全面覆盖到所有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冒充军警抢劫作为八种加重情节之一,属情节加重犯。灵宝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情节加重犯是我国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立法现象和犯罪既遂形态。其基本特点是在基本构成以外存在一个或数个加重情节,刑法根据其加重情节,规定相对加重的法定刑。而所谓加重情节,不是仅指加重结果,而是指能够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基本犯罪增加的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事实因素,是一个综合指标。冒充军警抢劫存在被害人信与不信两种结果,不能简单地依据结果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出过规定,201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一个比较客观、可操作性较强的综合判断标准、常人判断标准,即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抢劫罪的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即具备抢劫财物或侵犯人身的后果均构成既遂。本案被告人在口头宣传是警察的情况下,并以手铐铐住被害人,强行将被害人押上车,使被害人误以为是警察的情况下予以配合,未进行反抗,属冒充警察的身份实施抢劫,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灵宝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灵宝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灵宝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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