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在进出口贸易领域,涉外定牌加工(OEM)是极为常见的商业模式:国内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客户委托,按照对方指定商标、款式生产产品,所有成品全部报关出口、不在国内市场流通。

长期以来,大量生产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即只要产品不内销、全部出口,贴牌加工行为就绝对合法,不存在刑事风险。但在司法实务中,大量此类案件因海关稽查触发行刑衔接,最终被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不同于普通国内商标侵权犯罪,涉外定牌加工涉刑案件存在特殊的裁判逻辑与无罪空间,同时也暗藏极易被忽视的入罪风险。笔者结合多年商标刑事辩护实务经验,试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无罪核心要件、入罪边界及完整辩护思路。

一、涉外定牌加工涉刑案件的核心案件特征

实务中绝大多数涉外贴牌涉刑案件,均具备三大典型特征,也是案件辩护的基础切入点。第一,侵权商品零国内流通,无国内混淆基础。此类案件的核心商业模式为纯出口贸易,企业生产的贴牌产品全部用于境外交付,不会进入国内商超、电商、批发市场等流通渠道,国内普通消费者无机会接触涉案商品,客观上不会对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直接损害国内商标的市场识别功能。第二,案发渠道高度固定,此类案件多为海关行刑衔接。多数国内商标权人已在海关完成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系统会自动筛查对应商标的进出口货物。当企业贴牌产品报关出口时,会被海关拦截查扣。海关经初步核查认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达到追诉标准的,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触发刑事追责,这也是此类案件最主要的案发途径。第三,案件争议核心聚焦跨境商标权属冲突,此类案件或为境外委托方境外合法商标权与国内第三方注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恶意仿冒、侵权牟利,这也是司法机关区分普通假冒商标案与涉外OEM案件的核心关键。

二、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五大核心无罪辩护要点

结合各地司法裁判口径及实务辩护经验,符合以下核心情形的涉外贴牌加工全出口案件,依法应当认定无罪:

(一)境外委托方具备合法在先境外商标权

这是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无罪事由。若境外客户在其产品销售的目标国家/地区,早于国内生产、贴牌行为之前,已依法注册取得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其委托国内企业贴牌生产、出口销售的行为,是合法行使自身境外商标权的行为。国内加工企业仅属于受托代工主体,无独立的商标使用、销售行为,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未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市场权益,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普遍作无罪处理、撤案或不起诉。

(二)国内加工企业存在长期在先使用事实

部分企业与境外客户存在多年稳定的合作关系,长期持续为对方贴牌生产涉案商标产品、全部出口。若双方合作使用涉案商标的起始时间,早于国内第三方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则具备合法在先使用基础。该情形下,企业并非刻意仿冒他人注册商标,而是基于长期合法贸易惯例使用商标,我们需要考虑加工企业主观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商标的犯罪故意,恰当排除刑事追责。

(三)案件存在第三方恶意抢注商标、权利投机情形

实务中大量恶意维权案件存在“权利蟑螂”投机情形,境外品牌在海外具备成熟知名度、长期通过国内代工出口海外,但境外委托方及国内代工企业均未在中国境内注册该商标。部分第三方主体利用该漏洞,恶意抢注境外知名品牌商标,自身无任何生产、经营、销售该类商品的实际行为,专门通过起诉侵权、举报刑事犯罪的方式牟利,属于典型的商标投机维权。针对此类恶意抢注、空挂商标牟利的案件,司法机关应秉持“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予追究代工企业的刑事责任。

(四)客观上未损害国内商标权核心法益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核心,是保护国内商标的识别功能、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若涉案产品100%出口、无任何国内流通、无国内客户混淆、未挤占国内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即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无损害则无责任,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司法机关判定此类案件无罪的重要法理依据。

(五)企业已尽合理商标审查注意义务

国内代工企业在合作前已核查境外委托方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资质文件,核实对方商标权属合法、有效,基于合理信赖开展代工合作,无放任侵权、恶意搭便车的主观心态,可直接排除犯罪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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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出口≠绝对无罪!警惕四大入罪边界

很多企业仅凭“产品全部出口”便认定绝对安全,这是极易导致刑事追责的致命误区。实务中,大量全出口贴牌案件最终被定罪,原因在于触碰了法定入罪的边界。

(一)存在“国内接触点”,产生国内混淆风险

这是最常见的入罪情形,即便企业主张全部出口,但若存在产品国内截留、库存内销、样品国内流通、线上跨境回流、次品国内售卖等情形,涉案贴牌产品实际进入国内市场,会直接造成国内消费者混淆,损害国内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部分案件中,即便仅有少量产品回流国内、或存在国内宣传推广行为,法院也会认定行为侵害国内商标管理秩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二)境外委托方无合法有效的境外商标权

若境外客户未在销售目的地注册涉案商标、商标注册时间晚于代工生产时间、商标已过期失效,或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授权链条断裂等,则难以证实委托方本身有合法商标使用权。此时,国内企业的贴牌生产行为难以被认定为不合法代工,本质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国内注册商标的假冒行为。

(三)企业主观存在明知,具备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企业明知国内第三方已合法注册涉案商标,同时明知境外客户无合法境外商标权、或境外客户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刻意攀附国内知名品牌商誉,仍主动承接贴牌订单、大规模生产,司法机关将直接认定其具有假冒商标的主观故意。此种情形下,“涉外定牌加工、全部出口”不再是免责事由,反而可能成为行为人试图规避国内法律的借口,不影响定罪。

(四)批量代工知名商标,恶意规避国内监管

针对国内驰名商标、高知名度注册商标,即便产品全部出口,若境外客户刻意抢注近似商标、委托国内企业大规模代工,意图利用国内外商标权属差异,变相仿冒国内知名品牌、攫取不正当利益,法院会结合商标知名度、行业惯例、获利情况,认定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四、企业合规建议

综合司法裁判口径来看,涉外定牌加工全出口案件,并非绝对无罪,也并非一律入罪,案件裁判核心取决于:境外商标权属合法性、是否存在国内法益损害、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对于外贸代工企业,结合实务办案经验,给出两大核心合规建议。一方面,做到事前权属核查常态化,在承接境外贴牌订单前,必须全面核实委托方境外商标注册时间、有效期、权属完整性,留存全套公证认证文件,杜绝无权属、权属瑕疵的贴牌合作,同时核查国内相同近似商标注册情况,规避恶意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完善经营留存证据,规范留存历年合作合同、订单、报关、物流、财务凭证,建立完整的代工合规档案,一旦案发,可快速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无侵权故意、无国内流通、合法在先使用,实现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