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9年,杨某因合同纠纷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张某需向杨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62万元,款项分三期支付;若张某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支付,杨某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院依法穷尽网络查控、线下调查等全部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张某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某的62万元债权至今未能得到清偿,张某名下无任何可用于偿债的财产。
张某父亲名下登记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某区的商品房,属于张某父亲的合法个人财产。2023年10月,张某父亲因病去世,其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张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和张母。
杨某得知该情况后,于2024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纠纷诉讼,请求以张某继承所得财产偿还债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当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全部继承权利。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认定张某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杨某无权撤销或否定该放弃继承行为,无法通过本次诉讼实现债权清偿。
法律分析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条司法解释所指的法定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强制性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具体包括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此类义务关乎亲属基本生活保障、人身权益,属于法律强制要求履行的义务,继承人不得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规避。
张某对杨某负有的62万元债务,是基于双方合同关系产生的合同之债,属于普通商事、民事约定债务,并非司法解释规定的身份类法定义务,不在禁止放弃继承的规制范围内。即便该债务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质仍属于约定给付义务,不能等同于法定身份义务。
继承权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属性,是法律基于亲属身份赋予继承人的纯获益权利,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处分自身身份权利、拒绝被动获益的合法行为。该行为并非张某恶意减损自身现有财产、转移名下资产,只是放弃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权益,不属于法律禁止的逃避债务行为。
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并未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仅影响普通合同债务的清偿能力,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放弃继承行为合法有效。
笔者寄语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权利救济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继承权是人身性法定权利,而非债务人固有财产,债务人放弃继承属于放弃获益,并非恶意转移、隐匿现有财产,债权人无权随意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法律允许债务人放弃遗产继承,但绝不纵容恶意逃债行为。若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等法定身份义务,该行为将直接被认定无效。同时,若债务人存在转移、变卖、抵押自身固有财产等恶意减损偿债能力的行为,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权益。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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