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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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挂靠纠纷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被挂靠人依据合同起诉发包人的情形。
那么,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挂靠模式下,被挂靠人依据施工合同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案涉工程款实体权益归属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实体权利,有权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当庭主张发包人直接向自身支付欠付工程款。
本案中,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原为重庆一建公司诉亚东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根据衡毓彪的申请,追加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亚东房产公司在一审时提出,因重庆一建公司和衡毓彪都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其面临两方向其主张权利的情形,但其只能支付一份剩余的工程款和利息,如果重庆一建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其对衡毓彪所主张的余下的工程款请求权无异议。
为此,重庆一建公司申请撤回对亚东房产公司的起诉,并在撤诉申请书中载明,鉴于衡毓彪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亚东房产公司案涉工程的招投标,并取得该工程的施工,其与亚东房产公司所签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衡毓彪享有承担,在诉讼中已将所签施工合同项下剩余的工程款、利息等全部债权再次转让给了衡毓彪;亚东房产公司反诉重庆一建公司赔偿损失,衡毓彪在庭审中同意由其承担,亚东房产公司在庭审中也同意向衡毓彪主张。可见,重庆一建公司将其与亚东房产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衡毓彪,由衡毓彪直接向亚东房产公司主张权利,且亚东房产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因此,依据重庆一建公司与亚东房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钻时代”4号、5号、6号楼及相对应地下室建筑工程补充协议》、备忘录、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核定单、往来文件、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一审判决亚东房产公司向衡毓彪支付工程款、管理和配合费、停窝工损失、质保金、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利息等费用,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1. 本案核心裁判法理:实体权属决定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法本案核心观点:挂靠建工案件遵循“谁施工、谁享有工程款”实质原则,被挂靠企业仅为名义合同相对方,不投入成本、不承担风险,仅为形式权利人;实际施工人全额出资、实际履约,享有工程款完整实体所有权,对本案诉讼标的具备独立对抗原、被告的请求权,完全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定构成要件。
2. 程序边界:参诉时限与禁止重复起诉规则
结合本案裁判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仅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参诉;一旦被挂靠人已启动诉讼,实际施工人不得抛开本案另行立案起诉发包人,构成重复起诉;并入原案合并审理,一次性查清挂靠关系、欠款金额、工程款归属,避免同案双重裁判、矛盾判项。
3. 权利顺位:突破合同相对性,优先保护实际施工人
施工合同因挂靠出借资质法定无效,名义被挂靠企业诉权来源于实际施工人授权;相较于被挂靠公司管理费收益、账面债权,法律优先保护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底层生存债权,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契合建工司法解释立法本意与行业裁判导向。
4. 参诉核心生效条件
一是双方存在书面/事实挂靠关系;二是实际施工人全额出资、独立施工、自负盈亏;三是案件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四是未另行提起工程款诉讼,四项条件齐备即可获准加入诉讼并主张款项。
周军律师提醒,挂靠人发现被挂靠人单方起诉回款后,应立即整理挂靠协议、出资流水、施工签证、班组结算证据,一审辩论终结前书面提交参诉申请;明确列明独立诉求,要求发包人直接向自身支付工程款,有可能会合并审理确权快速回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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