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装修翻新房屋,偏爱口头约定,可就是这种无书面合同的交易方式,常常埋下欠款纠纷的隐患。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太平山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口头约定施工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5月,霍某打算翻新自家房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和施工人张某口头达成了施工协议。双方约定,由张某承接房屋翻新全部工程,总工程款为118000元。
施工完成后,霍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工程质量未达到预期效果,拒不支付尾款。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张某多次催要尾款未果,遂将霍某诉至太平山法庭,追索霍某拖欠的工程尾款23000元。
承办法官王建伟细致翻阅卷宗、全面梳理案件脉络。考虑到双方是熟人介绍,矛盾尚有缓和余地,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庭所联动、诉调对接机制,王建伟第一时间联动太平山镇司法所,邀请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面对面为双方厘清事理、释法说理。
王建伟告诉霍某: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完工交付后,发包方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无故拖欠尾款属于违约行为。
同时也劝导张某:霍某提出的施工问题确实存在,工程未尽善尽美,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边讲法理,一边谈情理。
在王建伟的耐心疏导下,两人僵持的情绪慢慢缓和下来。霍某坦言,当初就是看张某活干得好才选择包给他,没成想最后闹得不愉快。
张某坦然承认,施工细节确实存在不足,理解霍某迟迟不结账的原因,张某主动作出让步,表示愿意少要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补偿。
看见张某的诚意,霍某也不再纠结,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霍某一次性给付张某工程款15000元,双方再无任何款项争议。
案结不是终点。王建伟仍持续跟进案件后续情况,发现霍某没有按时履行,王建伟持续开展执前跟进督促工作,电话提醒霍某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向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得知霍某主动按期将15000元工程款给付给张某,王建伟的心终于落了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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