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我锲而不舍地举报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他的助手陈莹在庭审上对关键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事情经过不算复杂。我的配偶和三亚路益公司于瑞明“合伙”损失惨重,她转到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资款中,有近40万元被于瑞明直接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取走。报警,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我起诉要求于瑞明返还。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瑞明不敢出庭,委托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陈莹代理。陈长奋否认于瑞明取出现金,还故意撒谎说在取款发生之前,于瑞明已经把路益公司的银行卡寄给我的配偶了,他不知道涉案资金下落。我指出涉案取款发生期间,有于瑞明持卡到外省取款的记录,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他手上。陈长奋没法回应质疑,在核实笔录时把于瑞明否认取款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庭后,于瑞明提供书面答复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连为什么要使用现金而不是电子支付的理由都说不出来。

陈长奋否认于瑞明取款被戳穿后改称“记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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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奋否认于瑞明取款被戳穿后改称“记不清楚”

这个案件审判得很离奇,比如于瑞明庭后已经承认提取现金只是谎称用于合伙,法官却视而不见说于瑞明不承认提取现金,一审二审都是我输。不过,陈长奋、陈莹明知于瑞明没有在取款之前把银行卡寄给我的配偶,他们却故意在法庭上撒谎,我有足够依据的,我因此举报他们。没想到,举报之路艰辛无比。

我先向律师协会举报,律师协会不予立案,理由竟然是“案件尚在审理中”以及“修改笔录不违规。”

我转而向司法机关投诉,并且在网上撰文揭发他们。只要用陈长奋的名字一搜索,就可以找到不少我揭发他们的文章。我在网上发文很快被陈大律师发现了,一连给平台发三封编号都是【琼泰律民字[2025]第868号】的律师函,抄送我,要求平台删帖。陈大律师在这律师函中出来说我抹黑、诽谤他外,还睁眼说瞎话,捏造我的一大罪状就是“案件尚在审理中,不当言论干扰司法程序。”平台开始以为案例还在审理,不想惹麻烦,对我进行删帖处理,我申诉之后才能就这话题继续发帖。

3月25日,司法机关致电我,说陈大律师想和我沟通,问是否可以把我的电话给他们,我虽然鄙视他们为人,还是同意进行沟通。然而,陈大律师拿到我的电话不是想进行沟通,而是在海口报警说我涉嫌诽谤侮辱。我接到海口一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要求我必须到海口接受传唤。因为异地传唤是非法的,我拒绝了,还因此在广州报警,并且也把这事告诉海口司法机关。

本来以为这是就过去了,没想到4月末我去三亚推动再审,回来路上被在新海港码头被警方强行拷走,以侮辱为由,处以拘留处罚。

司法机关延期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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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延期告知书

我从拘留所出来,我投诉陈大律师早已经超过处理期限。司法机关致函我,说案情复杂,需要延长一个月处理时间。

司法机关回函中陈长奋故意虚假陈述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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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回函中陈长奋故意虚假陈述的铁证

又经过一个多月漫长的等待,处理结果终于出来了,实在让我感动震惊。司法机关认可陈大律师事先知道于瑞明提供的关键信息有问题,还在法庭上帮忙陈述,却认为这不是虚假陈述,回复函是这样说的:

陈莹律师提供了2023年9月3日与于瑞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陈莹律师在与于瑞明确认王昌瑜实际控制公户的具体时间时,于瑞明确认其大概是4月份将U盾寄出。

陈长奋、陈莹律师提供了2025年8月1日与于瑞明的约见笔录,载明于瑞明确认于2018年底将U盾寄给王昌瑜,陈长奋、陈莹律师对于瑞明作出了信息前后矛盾的提示。

因此,陈长奋、陈莹律师在庭审中对于瑞明将路益公司银行卡、U盾交付王昌瑜的时间说法不一、自相矛盾,是基于委托人于瑞明的陈述,并非陈长奋、陈莹律师故意捏造、虚假陈述。

无言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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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的处理结果

原来,律师只要提示当事人就行,连法官都可以骗?只要是受当事人委托,不是律师故意捏造的,就算律师明知道是虚假的,还帮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也不算是虚假陈述啊?看来,《律师法》要改一下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看来要废除了。

真的做梦都不想到是这样一个处理结果,我过去一篇网文《受当事人委托,绝不是律师在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的遮羞布》。现在看来,受当事人委托,还真的是他们的遮羞布。

我维权一再受挫,是打我的脸,其实也是打司法机关的脸。陈大律师还是从司法机关骗取到我的电话,才能报警构陷我的。

虽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我不会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