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8月10日通过招聘网站向依工公司投递一份电子简历,应聘区域销售经理一职,其电子简历上载明的工作经历为。

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就职于武当派有限公司,任销售代表。

2011年10月至今就职于华山派有限公司,任销售工程师。

2015年1月7日张某在依工公司提供的应聘登记表填写了相关信息,在工作经历方面,张某填写的内容为2008至2011,武当派,销售,4K,个人原因离职。2011至2014,华山派,销售,6K,个人原因离职。

2021年8月23日依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鉴于您在应征依工公司销售经理职位时应聘登记表中工作经历及应聘简历信息造假,根据您在应聘登记表中承诺‘本人承认以上之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否则公司可与本人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及公司员工手册8.4违规处罚之诚信部分规定,证件虚假或录用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虚假将进行开除处理。

「一审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既往的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个人工作能力、与岗位适配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依工公司提供的简历表中要求被告张的宇填写该部分内容,表明依工公司需要了解张某既往工作经历,张某应当如实告知。张某简历中的工作经历虽存在有不实之处,但是两段工作经历中用人单位是准确的,工作岗位、学历也是属实的,后期在依工公司工作期间获评了优秀销售员称号及“2015-2020长期服务奖”奖章,表明张某填写的工作经历虽然有不实之处,但是对于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未产生不利影响,尚不能认定为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依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

本案中,依工公司以张某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工公司应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经审查,张某在应聘登记表中填写的曾在无锡长旭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士澳贸易公司等处工作确系事实,在依工公司招聘时并未明确对行业及工作年限作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其主张因张某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而导致陷于错误认知并违背真实意思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显然不能成立。况双方劳动关系维系时间超过六年,该期间张某曾获评优秀销售员称号及“2015-2020长期服务奖”奖章,也无证据表明就应聘信息不实产生过录用与否之分歧,以简历信息造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对此不予认同,是正确的。

案例来源:(2022)苏05民终8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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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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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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