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样一起案例——

【#女生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被告强奸#】#女生未满18订婚分手被诉返20万彩礼#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经女方堂姐介绍相识,孟某于2025年3月11日与女子鲁某订立婚约,订立婚约时鲁某未满18周岁,其婚约相关事宜由父母处理。订婚第二天女子鲁某便前往孟某家经营的工厂上班,并与孟某同房居住,后因对孟某的相关同住行为不满而回家,双方婚约履行中断。
孟某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就彩礼返还事宜协商无果。孟某将其告上法庭,此外在诉讼中被告鲁某控告孟某涉嫌强奸。原告诉称,自己按照当地习俗,分别给了被告彩礼188000元,购物彩礼30000元,亲属见面彩礼27166.66元,酒席衣服合计30000元。收到这些款项后,被告提出不再履行婚约,并拒绝退还这些款项,而这些款项都是原告家庭的血汗钱,导致原告损失惨重。一审法院经调查后认定,案涉彩礼实际金额为198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鲁某订立婚约时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定结婚资格,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系法律禁止性行为,案涉婚约自始无效。
婚约无效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彩礼给付的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接收彩礼一方继续占有彩礼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予以返还。鲁某家属作为监护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收取大额彩礼,存在主要过错。而孟某明知鲁某未满18周岁,仍与其订立婚约并给付大额彩礼,后续孟某的行为引发鲁某不满导致婚约解除,亦存在次要过错。同时,鲁某控告孟某涉嫌强奸未予立案,无有效证据证明孟某存在严重过错,该主张不能作为拒绝返还彩礼的依据。案经调解未果。一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鲁某方返还孟某方彩礼138600元。

河南濮阳这桩判决,其实挺荒唐的。2025年3月,孟某经堂姐介绍认识鲁某,订婚时鲁某未满18周岁,婚约全是父母操办的。订婚第二天姑娘就被拉到孟家工厂上班、跟孟某同房。住了一阵因“对同住行为不满”跑回娘家,孟家提分手,要求返还20万彩礼,男方就把人告了。然后诉讼里鲁某反手告孟某强奸,这也是本案的关键——

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无有效证据证明孟某存在严重过错,该主张不能作为拒绝返还彩礼的依据。

于是濮阳县法院一审判婚约无效,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彩礼也是要退的,不过却是按照过错分账,女方父母系主要过错,男方系次要过错,最后判退70%,也就是13.86万。

这等于是两边各打五十大板,但板子轻重不一样。因为女方家把未满18岁的闺女“卖”进一场订婚收了20万,是主要过错;男方明知道人没到婚龄还给钱、还同居,属于次要过错。确实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话,这个比例已经很可以了。

著名大Vsven_shi对此有一番他的看法——

热搜上# 这个案子大家粗看觉得莫名其妙,其实类似案件这些年变化特别多。我们国家在农村里,女孩子考不上高中就相亲结婚的情况很普遍。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很日常的流程。一般这些涉及到彩礼纠纷的强奸案,过去处理是很流程化的。 男方被抓后一般会选择放弃索回彩礼,然后再补偿给女方一笔钱,接着就是罪名成立缓刑出狱。不用真正坐牢,彩礼纠纷也顺带通过刑事的方式解决了。
而这种案例在这些年出现了重大的转折。简单说就是这些订婚类的强奸案在某地案例宣判后,各地都不怎么抓了。最神奇的情况是一些证据特别充足,比如女方提供被未婚夫强奸的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例,现在都不抓了,而且也不公布理由。就是全都按照彩礼纠纷,走民事让女方退一部分钱。 微博@sven_shi

也就是说搁以前这种案例就是刑事一条龙,不需要民事再打一轮。男的不真的坐牢,判个缓刑即刻;女方家吃进去的钱也不用全吐出来,面子也过得去。

但这种传统玩法在2025年4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三年同年5月被最高法塞进案例库之后,就开始玩不下去了。还记得大同案审判长答记者问里那句话注定会影响数十年的话吗?

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

这么一来,公安这边就不敢随便不立案了,遇到像大同案这样表面上证据充足的,什么有淤青啦、烧窗帘啦、电梯打架啦,再想“调解消化”很难;而反过来,那些证据不够硬的,则更难推成刑事。因为一旦立了却判不了,上下都难看。

于是这种案子就回流到了民事,也就是走彩礼返还, “强奸”与否交给公安走“不予立案”那一套,民事里只需要一句“无有效证据证明严重过错,不作为拒返依据”就打发了。

至于鲁某告孟某强奸算不算“诬告”?她确实告了,但公安给的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这个口径对应的是“查无实据”,但无法确认“查实是她捏造”。如果她真实觉得被强迫、只是证据撑不起来,那估计最多算是“错告”,而不是“诬告”。

但法院这边以“无有效证据证明孟某存在严重过错,该主张不能作为拒绝返还依据”把这条否了,倒也确实算是一个好消息,就是明确向外界宣布,告“强奸”不是每一次都管用的,不追责算是给一个台阶下了。

另外,这案子里最无良的,其实还是鲁某的父母。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而他们不仅订了,还收了20万。法院判“主要过错”给他们,已经是民法框架里最能打的板子了,但民事归民事,这事本身是不是该往上走一点?这™是真的在卖女儿啊,还™是未成年。

当然,本案中男方也并不无辜,明知道女方未满18还订婚、同居,判个次责是不冤的。

至于鲁某,18岁不到就被爹妈卖了似的操作一场订婚,住进去又不爽,反告一巴掌没拍响。这案子最大的荒诞之处,不在于“告强奸失败”,而在于一个未成年人能被合法地推进这么一场交易,且整件事从“订”到“散”全在她父母手里,她自己连《民法典》意义上的“结婚资格”都是没有的

总的来说,大同订婚强奸案火了后,“订婚=性同意”这个在广大农村的默认逻辑被司法层面戳破了,这就很割裂,反正这几年造成了什么后果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而濮阳这起案子也很有意思,就是当刑事门槛抬起来以后,那些证据卡在中间不上不下的姑娘们,反而不一定比“旧潜规则”时代更有出路。以前至少还能借刑事施压尽可能多留点钱,现在退回民事后,还是要返还70%的彩礼,“强奸”这张牌还被公安和法院当“无有效证据”给撕了。
咱也不知道这算不算踩刹车,但不论怎么说,这会儿才踩已经是晚了。当然他们要踩也只能随便他们,反正加速狂飙的路上,这样的案子也就顶多阻止一丁点。后来者还是要多多感谢大同案的席先生,他就是不认罪认罚最后实刑坐满3年,以身入局,功劳巨大。未来一定会记他一笔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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