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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把:「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3小时视为旷工1天。」这一条写进了《员工手册》,但这个合法吗?我们来看看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张三,2015年7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到了2020年秋天,因为几次迟到早退,被公司直接「算账」成了累计旷工6天,结果被解雇。公司觉得理所当然,毕竟《员工手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张三觉得冤枉,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公司的算法很明确:

9月2日,张三下午早退,公司记旷工0.5天;
9月3日,中途离岗,公司记旷工1天;
9月9日,迟到,公司记旷工0.5天;
9月10日,多次离岗,公司记旷工1天;
9月11日,又离岗,公司记旷工1天;
9月17日,离岗超过4小时,公司记旷工1天;
9月27日,迟到加早退,公司记旷工0.5天;
9月28日,再迟到加早退,公司记旷工0.5天。

一通操作下来,公司统计:一个月内旷工正好6天,符合解除条件,于是火速送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审说得很清楚:迟到≠旷工

法院看完材料后,直接泼了冷水。理由很简单:

  • 迟到是时间节点上的迟;

  • 早退是提前离岗;

  • 旷工则是整段劳动义务没有履行。

这是三件事情。

把迟到1小时当成旷工0.5天,这就是「扩大化处理」。就好比学生上学迟到一节课,老师却记作「整天没来」,明显不合理。

法院还批评公司手册规定太笼统:不分情况、不分时间长短、不看后果,全算旷工。这种规定缺乏合理性。结果,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张三316,140元。

二审:加码员工责任,不行!

公司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关键理由是:

  • 规章制度必须既合法又合理;

  • 把迟到1小时等同旷工半天,3小时等同旷工1天,等于是「人为加码」员工责任;

  • 张三哪怕迟到一小时,剩下的7小时依然在履行劳动义务,公司不能直接抹掉。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公司违法解除,赔钱!

这件事情告诉所有HR:

1、规章制度不能脱离法律:写进《员工手册》的,不等于天条。制度必须合规,否则就是「搬石头砸自己脚」。

2、迟到≠旷工,边界要清楚:道理很直白,旷工是整段劳动义务缺失,迟到只是部分偏差。混为一谈,就是加码。

3、HR要做制度医生: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十年不修,等到真打官司,才发现早就是法律风险的「定时炸弹」。

公司想用制度维持纪律没错,但制度不能失去合理边界。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制度不是挡箭牌,更不是绞索。

所以还在用:「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3小时视为旷工1天」的公司,要格外注意啦!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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