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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某公司通过1210跨境电商模式,2024年9月申报出口1.1万余件假冒“LAMER”,被海关查扣罚款;2025年3月再次申报进口2798件假冒雅诗兰黛,再度被扣。两次合计超1.4万件。

深圳福田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全额支持110万元赔偿,判令销毁全部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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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被告报关单上填报为境内收货人,依法对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以“服务商”身份免责;

第一次被罚后继续进口更多,属重复侵权;

货物虽未售出,但进出口行为均受商标法规制。

知识产权核心点

跨境电商≠法外之地:跨境电商无论是那种模式,进口环节涉及商标侵权,境内收货人、申报单位均可能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合理审查义务包括:要求提供品牌授权链文件(如商标注册证、授权书、海关备案信息),比对正品包装、防伪标识,留存交易凭证。

重复侵权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63条,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额为1-5倍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本案全额支持110万,实际就是惩罚性思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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