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有合同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情形。
那么,担保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建设企业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在《姚洪、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中明确:
工程项目部属于建筑企业内设临时施工职能部门,并非合法担保主体;无建筑公司总部书面专项授权,项目部擅自加盖项目印章对外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明知项目部无担保权限仍缔约,不构成善意表见代理,建设企业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焦点为,海力公司是否作为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案涉借条担保人处加盖了案涉项目部印章,据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印章系汪桂峰个人私刻,不能表明海力公司有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案涉项目部作为海力公司内设临时机构,在海力公司未明确授权对外担保的情况下,其所签的保证合同无效。
姚洪明知案涉项目部系海力公司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而临时设立的职能部门,仍与汪桂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具有明显过错。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因保证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姚洪自己承担。故对姚洪请求海力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再审主张亦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1. 核心裁判法理:项目部主体资格天然缺失
结合担保司法解释及本案裁判观点:企业内设职能部门、临时项目部,法定不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区别于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无独立缔约、担保权限,印章使用范围严格锁定施工内务。对外担保属于重大商事处分行为,必须经建筑公司股东会决议、总部书面专项授权,无授权则越权担保行为自始无效。
2. 表见代理善意要件直接不成立
本案最高法核心驳回理由:商事债权人负有审慎核查义务,明知项目部仅负责现场施工、无权对外担保;项目章区别于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印章外观已明确限定使用用途,债权人未尽审核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本案完全排除表见代理适用空间。
周军律师提醒,建筑企业刻印项目章建议标注“仅限工程资料使用、禁止对外担保”,做好印章备案、领用登记,严控越权盖章,如果因项目部盖章担保涉诉,可以直接援引本案判例抗辩应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