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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对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积淀与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准把握,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慧敏律师近期代理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被告以“部分款项未到期”为由抗辩的不利局面下,成功说服法院适用预期违约规则,判令被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为客户实现全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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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分期付款协议履行遇阻,债务人首期即违约

本案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等技术咨询服务。因项目工期大幅延长,双方于2025年1月完成结算,确认最终工程款总额。同年7月,双方签署《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分期付款方式分九期偿还全部款项,首期付款时间为2025年8月30日。

然而,《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首期即构成实质性违约。原告多次沟通催收未果,被告一以“公司现金流被总部抽走”为由推诿付款责任。原告遂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慧敏律师代理诉讼,将被告一及其控股股东一并诉至法院

律师介入

精准识别预期违约突破口

段慧敏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法律研判。表面上看,本案面临一个显著的程序障碍——《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分期付款方式,其中尚有12万元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按照常规思路,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未到期款项的给付请求。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段慧敏律师并未局限于“已到期款项”的传统诉讼路径,而是将目光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关于预期违约的制度规定。段律师敏锐地判断:被告一在首期付款日即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典型情形,完全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定构成要件。围绕这一核心判断,段慧敏律师重新调整了诉讼策略:将诉讼请求从“支付已到期款项”调整为“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同时主张被告一自结算之日起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追加控股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精准破局

以预期违约制度击破“期限未届”抗辩

庭审中,被告一的主要抗辩理由正是段慧敏律师预判的核心难点——《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中,尚有部分款项未达到约定支付时间,不应支付。

面对这一抗辩,段慧敏律师紧扣预期违约的法律构成要件展开论证:第一,被告一在首期还款日2025年8月30日即未支付任何款项,截至起诉时已逾期数月;第二,被告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公司现金流被总部抽走,无力支付”,构成对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的否定;第三,被告一的违约行为具有持续性和根本性,足以使原告对后续各期付款产生合理信赖利益的丧失。

段律师进一步指出,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风险显现时能够及时获得救济,而非被迫等待每一期款项逐一到期后再分别起诉——那将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与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相悖。

庭审交锋

连带责任主张虽未获支持,主债务全面获判

庭审过程中,福星惠誉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与举证质证的权利。

关于控股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段慧敏律师主张两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擅自转移子公司资金导致被告一无力偿债,构成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及抽逃出资。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控股股东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尽管连带责任主张未获法院采纳,但段慧敏律师在主债务问题上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法院全面采纳了段律师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意见,认定被告一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付款且未支付任何款项,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一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胜诉落地

全额款项加资金占用损失,判决全面生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一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全部款项为基数,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负担。

这一判决结果的重大意义在于:法院通过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实质性地突破了分期付款协议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程序限制,确认了债务人在首期违约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主张全部款项加速到期。这一裁判规则对于大量存在分期付款安排的商事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法院还判令公告费由未到庭的被告二负担。判决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从立案到判决,段慧敏律师以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深刻理解与精准运用,将一起表面上面临“部分款项未到期”程序障碍的案件,成功转化为全额胜诉的经典判例。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识别关键法律争点、调整诉讼策略、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核心价值。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精湛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