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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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维权实务中,有些借款人会认为,只要有借条,欠钱不还,一律属于民事借款纠纷,只能起诉打官司;出具书面欠条、承认借款,就不构成刑事诈骗。
那么,民间借贷拒不还款,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最高法院入库案例《陈某平诈骗案》中明确:
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应款项一并计入诈骗数额。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害人谭某栋、杨某蓉因陈某平虚构事实、谎称能够帮助二人承揽项目而分多笔给付陈某平共计13.95万元。关于部分钱款给付的具体名目,供证之间存在差异,但考虑到陈某平收款前不具有归还能力,收款后无归还行为,即便部分钱款采用了借款形式给付,也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
【裁判观点简析】
1. 核心裁判法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唯一分界
结合本案裁判及刑法规定:普通民间借贷,借款人借款时具备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无力还款属于客观履约不能;借贷式诈骗,行为人事前隐瞒负债、虚构用途,事中骗取借款,事后挥霍财产、隐匿逃债,自始无还款意图,借条仅为诈骗伪装,符合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
2. 本案明确6大诈骗认定情形,满足即可直接报案
结合(2019)京02刑终214号裁判要点,欠款不还+任一情形,直接定性诈骗:
一是借款时隐瞒巨额负债、无收入来源,虚构还款能力;
二是虚构工程、购房、周转等虚假借款用途;
三是借款到手后肆意挥霍、赌博、偿还私贷,未按约定使用资金;
四是借款后转移、隐匿名下全部财产,恶意规避清偿;
五是更换手机号、住址、拉黑债权人,长期失联逃避沟通;
六是多次借款、拆东补西,虚构身份骗取信任。
3. 关键答疑:有借条为何仍构成诈骗?
北京二中院本案释明:借条仅是形式载体,不是民事借贷“护身符”。判定罪名看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不看是否出具欠条。以借款、立借条为幌子,掩盖非法占有财物核心目的,虚假借款合意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直接落入刑事诈骗罪规制范围。
4. 刑民程序优先级:涉嫌诈骗驳回民事、走刑事报案
案件查实构成借贷诈骗,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民事起诉,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刑事追赃退赔优先于民事执行,可直接追缴挥霍、转移财产,回款效率远高于民事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对方欠钱拒不归还,应先核查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金去向及是否失联;如匹配本案六大诈骗情形,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已提起民事诉讼的,申请法院移送刑事案件,启动刑事追赃挽损,同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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