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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温县看守所地址:温县司马大街(省道S235)与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导航:温县海旺弘亚温泉大酒店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温县汽车中心站步行至古温大街太行路口站乘坐906路公交车到温县客运站下车,沿司马大街向南5公里至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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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温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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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为人逃离现场后又主动投案如何认定其性质?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置伤者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投案之时,逃逸之事实业已成立,不因其后的投案而被推翻。因投案与逃离为两个独立的行为,逃逸后又投案的行为构成自首。

一、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可以认定为逃逸。

刑法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具有双重目的。一是鼓励肇事人在第一时间及时抢救伤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生命价值高于一切。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即处于危险状态,此时的任何延误都可能加剧被害人的生命危险。作为这一危险状态的造成者,甚至可能是当时除被害人外的唯一在场者,肇事人的首要责任就是及时以最有效的方式对被害人施以救助,以尽力避免被害人因救助延误造成进一步伤害。正因如此,刑法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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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禁止肇事人逃逸的另一目的是保障国家追诉权的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在认定肇事人是否构成逃逸时,应考察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阻碍了上述双重目的的实现。肇事人离开现场后,要否定逃逸之成立,救助伤者和接受法律追究,两者缺一不可。被告人离开现场之目的并非抢救伤者,而是置伤者于不顾,驾车逃离,虽然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投案与逃离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被告人投案之时,逃逸之事实业已成立,不因其后的投案而被推翻。

二、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

刑法将逃逸作为加重情节,即意味着肇事人有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护现场,报案及等候交通警察的到来。同样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也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一种意见认为,交通法规和刑法赋予了肇事人立即抢救伤者、及时报案等候处理的义务,决定了交通肇事犯的自首标准的特殊性。既然等候处理是肇事人的法定义务,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行为只是逃逸人履行了其本应履行的义务,不应认定为自首。温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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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自首制度之设立,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犯罪;另一方面使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刑罚目的之实现。这两方面即为自首制度之目的和根据。在认定自首能否成立时,应以能否实现这两个目的为依据。因此,《自首和立功解释》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认定一般自首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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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人在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自首条件,理应成立自首。若依否定成立自首的观点,将肇事人逃逸后成立自首的可能完全排除,则肇事人在逃逸后极可能就此彻底走上逃亡隐匿、对抗到底的不归路,这不论是对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还是对司法机关查证有关案件,显然都具有极大的消极影响,与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运用宗旨相违背。【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温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温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温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