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亲人突发急症,被紧急送进急诊室,全家人的心瞬间悬到嗓子眼。医生来回奔走、全力抢救,可最后还是没能挽回生命。悲痛之余,不少人心里都会冒出一个念头:是不是救治环节出了问题?是不是医生诊疗有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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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里这样的场景屡见不鲜,也由此催生了大量医疗纠纷。但结合多年接触的各类纠纷案件、司法判例和法律规定来看,救治效果差、抢救失败,和医生诊疗失误根本不能画等号急症本身的凶险、人体机能的复杂、现代医学的局限,都是普通人容易忽略的现实。今天就结合真实经历、法律规定和实操办法,跟大家把这件事聊透彻。

身边真实案例:全力抢救仍无效,法院判定医院无责

前两年有位高龄老人,在家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发现时已经浑身冒冷汗、意识模糊,家人第一时间拨打 120 送医。入院后急诊立刻开通绿色通道,从心电检查、溶栓用药到生命体征监护,每一步都严格按照急症抢救流程执行,医护人员全程没有片刻停歇。

可老人年近八十,常年被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缠身,血管状态本就极差,加上心梗发病迅猛,病灶范围大,即便用尽最优的抢救方案,最终还是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离世。

家属难以接受这个结果,认为人送到医院还有生命迹象,最终离世就是救治不当,随即向相关部门投诉,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做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员对照完整病历、抢救记录、用药清单逐一核查,最终给出结论:医院所有诊疗操作、用药选择、病情告知,全部符合国家诊疗规范,不存在拖延救治、用药错误、漏诊误诊等问题。患者离世的核心原因,是急症本身进展过快,叠加多年基础疾病导致身体耐受能力不足,属于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和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其实像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判决里十分常见。很多危重急症死亡率本就居高不下,哪怕是业内顶尖的专家和医院,也没办法保证每一次抢救都能成功。

还有一个更接地气的例子,一位七旬老人因为普通感冒去乡镇卫生院输液,中途起身活动时突然猝死,诊断结果为心源性猝死。家属觉得只是小小的感冒,怎么会在医院出意外,于是起诉卫生院索要赔偿。

鉴定报告显示,卫生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风险告知不到位的小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导致老人死亡的主因。老人本身患有严重心脏病,猝死是原有心脏疾病突然恶化造成的,卫生院的过错参与度仅在 5% 至 15% 之间。最终案件以调解收尾,卫生院并未承担主要责任。

这两个案例都能看出,判断责任不能只盯着最终结果,真正的关键,是区分疾病自然转归人为诊疗过错。简单解释一下,疾病自然转归就是病症按照自身规律发展、恶化,哪怕治疗全程合规,也无法逆转结局,这并不是医生的问题。

哪些情况属于医学常态,不算诊疗失误

很多人把医院当成 “万能保险箱”,觉得只要进了医院,生命就有保障。但急危重症的救治,本身就充满了各种不可控因素,这些都是当下医学难以彻底规避的。

首先是急症的突发性。像脑出血、肺栓塞、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这类病症,病情恶化以分钟计算,多个器官会接连出现衰竭。病变发展的速度,常常快过医疗干预的速度,根本不给医生足够的缓冲时间。

其次是患者自身条件的差异。老年人、婴幼儿、长期患有慢性病的人群,器官储备能力弱,免疫力低下,面对急症和治疗手段时,耐受度远低于健康人群。同样一套抢救方案,放在不同人身上,最终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还有就诊时机的影响。不少人发病后选择在家拖延,等到出现严重并发症、身体机能彻底受损才送医,早已错过黄金救治窗口。后续再全力抢救,也只能延缓病情,无法修复已经造成的器质性损伤。

另外还有医疗意外和并发症。部分人存在特殊体质,会对常规药物产生罕见过敏反应;抢救、手术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难以提前预判的突发状况。只要医护人员提前告知风险、全程规范操作,这类情况都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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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说清楚:抢救无效,不等于要担责

关于紧急救治的责任划分,我国法律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每一条都能作为判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句话的核心就是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只有证明医护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失职失误,且这个失误直接造成了损害结果,医院才需要承担责任。不能单凭 “人没救回来”,就直接认定医生有错。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划定了医疗机构的免责范围: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出现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翻译一下: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医生严格按照诊疗流程施救,该做的检查、用药、抢救全部落实到位,哪怕最后没能留住患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受当下医疗技术限制,无法攻克、无法控制的病情,同样和医疗过错无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补充说明,紧急抢救危重患者采取合理措施引发不良后果、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突变引发意外、现有医学条件无法预判和防范的后果,都不属于医疗事故。

除此之外还有一条关键规定:如果医院刻意隐匿、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法律会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这也从侧面印证了,病历是判定责任最核心的凭证。

法院判案的真实规则,看懂就不会盲目维权

梳理大量医疗纠纷生效判决能发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从来不会被情绪和最终结果左右,始终遵循固定的裁判逻辑。

第一,重过程,轻结果。法官不会因为抢救失败、患者离世就直接追责,核查的重点永远是全程诊疗行为。从接诊、检查、用药、抢救到病情告知,只要每一步都符合行业诊疗规范,履职到位,无论结局如何,都不会判定医院担责。

第二,分清因果关系。法院会仔细甄别损害结果的来源,区分是原发疾病、基础病、患者体质导致,还是医疗行为失误造成。哪怕诊疗过程存在一些细微瑕疵,只要这个瑕疵和最终后果没有直接关联,医院也不用负责。

第三,正视医疗意外。急症突发的并发症、无法预判的病情恶化,都会被认定为疾病自然转归,不属于侵权行为。单纯因为救治效果不好提起的投诉和诉讼,基本都会被驳回。

想靠 “结果不好” 打赢医疗纠纷官司,在司法实践中几乎行不通。

遇到救治效果不佳,普通人一步步合法处理

如果真的遇到亲人急症抢救效果不理想,心里存疑,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按照下面的步骤操作,既能保留证据,也能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件事,立刻封存全部病历。这是所有流程里最关键的一步,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医院提出申请,封存急诊记录、抢救日志、医嘱单、检查报告、护理记录、用药清单等所有相关资料。封存时最好医患双方同时在场,并且索要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避免后续资料缺失、篡改。

第二件事,理性沟通协商。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聚众吵闹、围堵医护人员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可以直接找到医院的医务科或者医患沟通部门,把自己的疑问和诉求如实说明。大部分小纠纷,在协商阶段就能妥善处理。

第三件事,申请专业鉴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是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报告会明确标注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过错和损害结果有没有关联、责任占比多少,这也是后续维权最有力的证据。

第四件事,选择调解或诉讼。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流程简单、成本更低。要是调解依旧没有结果,再整理好病历、鉴定报告、缴费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整个过程也要留意时间问题,从知道自身权益受损开始,诉讼时效就已经启动,拖延太久会丧失维权机会。另外切记,闹访、拉横幅、恶意诋毁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一定要走正规渠道。

客观聊聊:理性看待医疗,才是保护所有人

从事相关事务以来,见过太多家属在巨大的悲痛中失去理智,把所有遗憾都归咎于医护人员。其实急症抢救,本就是一场和死神竞速的比拼,医生拼尽全力,也未必能赢。

医学有边界,医生也不是无所不能。我们不否认行业里确实存在极少数诊疗失误的情况,这类问题理应被追责、被纠正。但更多时候,不理想的救治结果,只是疾病本身带来的无奈。

一味地把抢救失败等同于医疗过错,不仅会让认真履职的医护人员寒心,长此以往,也会让医护人员面对危重急症时畏手畏脚,不敢放手抢救。到最后,受到影响的,还是每一个未来可能走进医院的普通人。

分清疾病自然发展和人为诊疗失误,不盲目追责,也不纵容过错,既是对医护人员的公平,也是在真正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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