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强行征收事件,是指2024年至2026年期间,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推进过程中,织金县相关单位涉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除,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断网等违法手段逼迫搬迁,被毕节市某府通过行政复议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的系列事件。该事件核心涉及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户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凸显出项目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事件背景
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是贵州省重点推进的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于2024年8月29日正式启动建设,一期工程于2025年1月6日开工,根据媒体报道:网传总投资达730亿元,由青山实业、华友控股及华峰集团三家民营企业联合投资兴建,选址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乡大营、安乐、湖坝等村庄,核心定位是打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完整体系,实现磷煤化工一体化、循环化、绿色化耦合发展,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产值1200亿元,年综合税收100亿元以上,带动就业1.4万人以上,是毕节推进“富矿精开”、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该项目用地涉及织金县茶店乡大营社区等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征收用途为工矿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而非公共利益建设用地。项目征收被拆分为第五至第十三共九个批次推进,该分批次征收方式涉嫌规避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且项目于2024年8月启动征收程序,直至2025年2月才取得贵州省某府的相关用地批文,存在“未批先征”的嫌疑。
参与方
(一)征收相关方
织金某委、织金县某府:作为区域内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负责主体,统筹项目征收相关工作,是本次强行征收系列违法行政行为的主要责任主体。
织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参与项目征收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工作,配合织金县某府开展相关征拆事宜。
织金县茶店乡党委、某府:具体负责项目征收的现场动员、测绘清点、政策宣讲及后续清表、停电等具体实施工作,是部分违法行政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
织金县相关部门:按照织金县某府专题会议安排,实施项目线路迁改、中断供水供电供网等相关操作,配合完成征收相关辅助工作。
贵州瀚盛勘测有限公司:受茶店乡某府委托,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设施、现场物品进行测绘清点,为征收补偿核算提供数据依据。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清表平场、房屋拆除等施工工作,其中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作业。
(二)被征收方
李某某:住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织集建(95)字第**8号)。
李某:住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持有黔(2024)织金县不动产权第0****04号不动产登记凭证。
李某:住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持有黔(2024)织金县不动产权第0****34号《不动产权证书》。
(三)监督与裁决方
毕节市某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被征收人针对织金县相关单位违法征收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织金县相关单位的系列行政行为违法。
事件原因
(一)项目推进压力
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作为贵州省重点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紧,地方某府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急于完成土地清表、房屋拆除等前期工作,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未责令交出土地、未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未履行法定补偿程序、未取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推进征收,忽视了法定程序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意识缺失
织金县相关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意识淡薄的问题,未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跳过“先补偿、后搬迁”“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擅自实施强制占用土地、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错误认为“重点项目”可优先于法定程序。
(三)认知与定位偏差
部分相关单位及人员混淆了“经营性用地征收”与“公共利益用地征收”的区别,将民营企业投资的盈利性产业项目等同于“国家建设项目”,错误要求被征收人“无条件支持”项目建设,忽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补偿、申辩、救济等合法权利,导致违法征收行为发生。
事件经过
(一)征收前期准备(2025年1月-2月)
2025年1月8日,织金县某府发布《织金县某府关于织金县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次工业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茶店乡大营社区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随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工作。1月22日,发布《织金县某府关于织金县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批次工业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与听证申请。
2025年2月22日,织金县某府向毕节市某府提交用地报批请示,2月23日毕节市某府转报贵州省某府,2月26日贵州省某府作出《省某府关于织金县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268、267、269号),批准将茶店乡大营社区98.967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2月28日,织金县某府发布《织金县某府征收土地公告》(织府通〔2025〕22号、21号、23号),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户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
(二)违法逼迫搬迁(2025年7月-8月)
2025年2月15日,织金县某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华友一期范围“五线”迁改事宜,确定由茶店乡作为业主,协调相关单位实施光缆、强电迁改工作。
2025年7月3日,项目清表施工导致三户被征收人所在区域无法正常供水;7月15日,织金铁塔公司、移动、联通、广电、电信等公司中断该区域网络;8月18日,茶店乡某府发布《停电公告》,以项目线路迁改和清表平场为由,决定于8月23日中午12:00对包括李某、李某某户在内的12户农户停电,8月23日织金供电局依公告中断供电。上述断水、断电、断网行为,目的是逼迫被征收人同意搬迁。
(三)违法强制占用土地与房屋拆除(2025年10月-2026年2月)
2025年至2026年2月,织金县相关单位在未依法完成补偿安置、无司法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强行占用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户合法承包地和宅基地。其中,2025年10月11日,织金县相关单位组织茶店乡某府、某安、应急、医疗等部门数名工作人员,采取人墙围堵、破门而入的方式,对三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挖掘机开展拆除作业,仅用数小时即完成全部拆除,导致屋内未及时搬离的私人物品、农具、机械设备损毁,李某某、李某家族供奉的彝族传统祭祀用品“灶化菩萨”下落不明,严重伤害民族感情。
拆除当日,织金县国库支付中心(四)分别向李某、李某、李某某账户转账支付了部分征地补偿款,但该支付行为未经被征收人认可,且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定补偿程序。
(四)被征收人维权与复议受理(2025年11月-12月)
房屋被拆除后,三户被征收人分别向织金县某府、茶店乡某府及相关施工单位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提供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协议、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等合法文件,以证明征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但相关单位均未回应。
2025年11月20日,三户被征收人分别向毕节市某府提起行政复议,其中李某某就强制占用土地行为、三户就断水断电断网行为、三户分别就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申请复议。毕节市某府经审查,于2025年12月先后受理各复议案件,部分案件因材料补正、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
事件结果
(一)行政复议决定结果
强制占用土地行为:2025年11月12日,毕节市某府作出毕府行复﹝2025﹞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织金县某府强制使用李某某户涉案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断水断电断网行为:2026年1月4日,毕节市某府作出毕政复﹝2025﹞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织金县相关单位因项目线路迁改和清表平场工作导致李某、李某、李某某户断水、断电、断网的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房屋行为:2026年2月28日,毕节市某府分别作出三份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织金县某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具体为:
毕政复﹝2025﹞324号:确认织金县某府强制拆除李某户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
毕政复﹝2025﹞325号:确认织金县某府强制拆除李某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毕政复﹝2026﹞326号:确认织金县某府强制拆除李某某户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
毕政复〔2025〕330 号:撤销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作出的《关于李某的征收补偿决定》。
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均明确,织金县相关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未履行“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严重违法。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恢复通水通电通网”“停止侵害”等诉求,因房屋已拆除、无具体侵害事实,未予支持;案件审理中,毕节市某府已向被征收人释明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三户被征收人均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提出。
(二)各方后续表态
织金县相关单位在行政复议答复中主张,其征拆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称已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开展测绘清点、足额支付补偿款,未达成协议系被征收人“诉求过高”,但该主张未被毕节市某府采纳。
三户被征收人明确表示,将依据行政复议决定,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主张行政赔偿、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
后续发展
(一)被征收人维权进展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至2026年4月20日,暂无公开信息显示三户被征收人已提起行政诉讼,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进一步维权,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织金县某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主张因违法征收、强制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
此外,被征收人可就织金县相关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请求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
(二)项目建设进展
根据媒体报道:截至2026年1月,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仍在推进中,处于“百日攻坚”建设阶段,华友项目厂坪已基本结束,青山项目预计2026年2月中旬完工,磷酸铁装置计划2026年6月底投产,总图工程中的主通道、管网、管廊建设已全面启动,预计2026年3月建成。目前暂无公开信息显示,行政复议确认违法的结果对项目整体建设进度造成重大影响,但织金县相关单位需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完善征收补偿程序。
(三)相关部门监督与整改
毕节市某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可督促织金县相关单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若织金县相关单位不执行复议决定,毕节市某府可采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措施。同时,该事件可能推动织金县相关单位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流程,强化依法行政意识,防止类似违法征收行为再次发生。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土地征收需履行公告、补偿等法定程序,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明确行政强制执行需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履行通知、告知等程序,严禁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主体应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明确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可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明确各民族有保持自身风俗习惯的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保障各民族保持或改革自身风俗习惯的自由。
注释
本文中涉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毕府行复﹝2025﹞196号、223号、324号、325号、326号、330号),均为毕节市某府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本文核心事实依据。
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建设进度等信息,来源于公开网络报道及官方披露内容。
文中涉及的征收公告、专题会议纪要、补偿款支付记录、测绘报告等相关证据,均为行政复议案件中织金县相关单位、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被毕节市某府在复议决定中予以采信。
“未批先征”“分批次征收规避审批”等相关分析,基于项目征收时间线与用地批文取得时间的对比,及公开报道的专业解读。
行政复议确认违法后的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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