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服务工作者将司法局告上了法庭---一起因司法行政部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深思

近日,媒体接到情况反映,安徽省利辛县司法局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部"两个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拒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事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30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兰钰于6月4日才在其主管单位意外获知自己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岗位上辛苦工作30多年,现已近退休时刻却因其主管部门未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更令人不解的是司法行政部门竟然自用工之日起至今未给兰钰办理缴纳社保手续。兰钰因无法忍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一纸诉状将自己的顶头上司-----利辛县司法局告上了法庭。
2025年7月14日,利辛县法院为兰钰办理了立案手续并适用简易程序,定于8月6日开庭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且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经承办法官报请院领导研究于7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兰钰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近30年的专职工作人员,自从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回到家乡后凭自己的专业人才推荐应聘于利辛县司法局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白天在司法局工作,晚上在司法局值夜班负责整个司法局家属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工作任劳任怨,虽然没有得到过主管部门的奖励但也从未受过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任何处分,深得一些老同志和单位当事人的认可。
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与其聘用的专业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为劳动者足额办理,缴纳社保,可是,利辛县司法局的历任领导在任职,调任期间,每一次上报办理缴纳社保手续时,不知是办理社保人员的故意,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始终没有给有证据证明已经工作近30年的兰钰办理缴纳社保手续,反多次违反司法部的内部规定,在兰钰任职、执业期间,随意变更兰钰的执业机构。为协助法庭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自己的合法诉求,兰钰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递交了九组四十余份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真实、客观、存在且于法有据,依法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诉求和抗辩进行了辩论,兰钰认为:不论是依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都应该依法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应该借职权对一位有着30多年工龄且有历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早已生效的判决证实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打压,而作为被告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面对兰钰提交给法庭的九组四十余份证据,虽然提出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质辩意见,但因没有提供足以反驳或抗辩兰钰提交的证据,明显处于被动状态,鉴于案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待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择日宣判,后经利辛县法院审理认为兰钰的案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驳回了兰钰的合法诉求。
2026年4月10日,兰钰再次按照利辛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利辛县司法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侵权赔偿"第二次对利辛县司法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利辛县司法局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另诉请被告对钱“因其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案件复杂,疑难且存在社会影响,法院虽然给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但至今未下发开庭《传票》,究竟兰钰的诉讼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畴?兰钰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媒体将持续关注,并做追踪报道........编者按: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继出台后,全国各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在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保是每一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起案件中,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普法、执法、遵法方面更应当起到积极带头作用;被员工起诉至法庭,该做法确实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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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6月15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