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买卖合同,既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也没有还钱,就是合同诈骗?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今天以一个真实案件为例告诉你:只要不符合这个条件,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真实判例
王大胆是几家公司的老板,其通过中间人认识了有钱的尤某。双方商量: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只是尤某出钱,王大胆的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尤某赚利息,王大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前后一年多,尤某陆续出借1300多万。王大胆还了774万多,还花20多万买了生产原料,剩下的钱用于还之前的借款利息。最后有528万没还上。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王大胆犯合同诈骗罪,判了十三年。
但再审法院最终改判,王大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法院改判无罪的裁判理由
(一)王大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以行为人后来客观上未履行合同,就推定其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企业经营状态、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资金去向和用途等进行综合判断。
1、签订合同时企业正常经营
与尤某协商资金拆借之前,王大胆的公司连续盈利,有净利润。
2、合同履行中多数如期还本付息
案发前多笔交易正常履行,涉案的全部拆借资金中大多数都如期、足额归还本息。
3、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还旧债
王大胆把拆借来的钱,一部分买了原料,一部分用于归还之前经营借款的本金利息,没有挥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综上,王大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王大胆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合同诈骗行为
空货流转、拆借资金的交易模式是中间人提供的建议,王大胆与尤某的认识也是中间人撮合的,王大胆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而且,尤某曾亲自到王大胆的公司进行考察,确定王大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之后,为了赚取拆借资金的利息才做出的借贷行为,尤某没有被骗。
三、实务辩护指引
对这类合同诈骗案,进行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这是合同诈骗罪能否成立的关键。
可以从三个方面组织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
收集合同签订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厂房设备照片等。
本案中,王大胆提供了利润表,证明公司连续盈利、有净资产,不是空壳公司。
2、合同履行中有正常还款记录
把每一笔如期足额归还本息的银行凭证、收据、对账单整理成时间线。
本案中,大多数资金都正常还了,只有最后一笔因资金链断裂没还上,不能倒推一开始就想骗。
3、资金去向证明没有挥霍
整理资金流水,证明每一笔钱的用途——买了什么原料、还了哪些旧债、支付了哪些经营费用。
本案中,王大胆能说清20多万买原料、剩余还借款利息,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
(二)证明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本案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空货交易,双方都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
1、收集对方知情的证据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现场考察记录等。
本案中,尤某亲自去王大胆公司考察过,确认她有经济实力后,为了赚取6%的利润才借钱。他完全清楚这是空货操作、没有真实货物,合同只是形式。
2、证明交易模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是空货交易、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是中间人提议的,尤某和王大胆都是同意的,不是王大胆单方面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
总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双方都知情。王大胆没想骗,对方也没被骗。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律师提醒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老板提个醒: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空货交易,本身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当然,若一开始就以空货交易为名骗取资金后逃匿,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不管真相如何,一旦还不上,很容易被控告合同诈骗。万一涉案,别认命,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越早进行专业刑事辩护,越早能查明真相。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类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帮助,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请转发给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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