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安徽一基层法院对一起特殊人身损害纠纷作出判决:死者马某家属起诉魏女士索赔32万元,理由是二人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期间,马某突发意外离世。事发当日清晨7时许,60岁的马某驾车与魏女士前往濉溪县某镇,在一处相对僻静的路口停车后,两人进入后排车厢。过程中,马某突然意识丧失、呼之不应,身体僵直。魏女士当即于7时22分拨打120,并随救护车一同送医。经半小时抢救,马某仍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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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魏女士于7时45分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法医现场勘验未发现暴力痕迹,生物检材检测亦未显示异常加害迹象,支持其陈述的真实性。司法鉴定倾向认为,马某系在情绪激动、身体负荷骤增状态下突发心源性猝死,属自身健康风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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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虽质疑魏女士应为该结果担责,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诱导、胁迫或延误救治等行为。法院审理指出,双方自愿发生私密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魏女士在对方突发状况后第一时间施救、全程陪同送医,已履行普通人在类似情境下所能采取的必要措施。其非医疗专业人员,无法苛求更高程度的干预能力。据此,一审驳回全部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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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虽未构成刑事案件,亦未予立案,但暴露出高龄人群在特定生理状态下从事高风险活动的隐患。法官在释法时强调,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理性的行为边界,而非对违背公序良俗却无违法情节的行为施以额外追责。事件警示公众关注身体健康管理,尊重婚姻伦理,同时理性认知法律责任的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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