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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签了字,很多人以为事情就尘埃落定了。但现实中,协议签完迟迟不打款、安置房逾期不交付的情况并不少见。协议不是一纸空文,法律给了你让协议“变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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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这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不能用“打欠条”的思路处理。第二,你手里有协议,对方违约,你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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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到期不打款。协议上一般会约定补偿款支付的期限。到了日子没收到钱,先书面催告,要求对方限期支付。催告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履行协议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种:安置房逾期不交付。协议约定三年交房,五年了还没动静。这种情形下,除了要求交付安置房,还可以主张逾期安置期间的过渡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有些地方的标准是逾期按双倍支付,协议里没写明的,也可以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方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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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如果协议约定了分期支付,每一期到期未付的,从该期届满之日起算。安置房交付逾期,从约定交付日届满之日起算。

三年看着长,拖着拖着就容易过。一旦发现对方有拖延迹象,尽早书面固定证据,不要寄望于“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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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然,比事后维权更省力。签字之前,协议里这几项尽量明确:每一笔款项的具体支付日期;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或利息标准;安置房的具体交付日期和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空白处填满,不留敞口条款,不给对方留有解释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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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履行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政府不履行的,被征收人同样可以拿着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签了就是双方的义务,不是单向的约束。

签协议是第一步,让协议落地是第二步。手里有协议,法律有程序,权不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