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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叫得震天价响的“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浪潮里,一个耐人寻味的语词现象正在悄然发生——法教义学,这个曾在过去二十年间被中国法学界奉为规范分析之圭臬、体系思维之基石的术语——似乎正以一种近乎狼狈的姿态退出法学公共话语的中央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法释义学”这一听起来更温驯、更“本土”、也更去意识形态化的表达。几位法学大佬的表态如同风向标,一经刊出,便在课题指南、评审意见、教材修订与期刊用稿中激起连锁反应。法教义学在一夜之间成了需要加引号、需要自我检讨、需要刻意回避的敏感词;而法释义学则摇身一变,成为通行证上最安全的宠儿。

倘若仅将此视为学术概念的自我更新,恐怕就过于天真了。因为严格说来,从法教义学到法释义学,并不是一场在充分市场竞争中自然发生的语言选择,而是一次裹挟着政治正确、权力规训与话语权争夺的学术语言的被迫迁徙,其背后透出的荒诞意味,远比语词本身更值得冷峻审视。

以百年视角审视,法教义学在中国的命运从来不是一条平稳的直线。清末修律,德国法学概念经由日本转译而入吾国,法教义学作为“律学”的现代替代物,承担着将继受法规范内化为本土知识体系的繁重使命。彼时之中国,并无欧陆式的法典传统与概念法学的深厚土壤,但一代学人仍以“法教义学”为语法,试图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搭建起可供法律职业共同体通约的思维框架。民国以降,六法全书的体系化编纂使得法教义学获得了制度性的栖身之所;即便在改革开放之后,当中国法学从废墟中重建,民法、刑法诸学科也正是借助法教义学的概念工具与体系方法,才逐步摆脱了政策话语的裹挟,获得了作为独立学科的尊严与边界。可以说,在过去四十余年里,法教义学是中国法学能够“像法学那样思考”的最基本语法,它未必完美,却是这片土地上的法律规范科学得以站立的骨骼。

然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骨骼一旦长成,便有人嫌它长得太像洋人的骨架。随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被擢升为官方话语的核心议题,法教义学突然遭遇了一场来历不明的污名化。它被迅速编码为“西方中心主义”的知识符号,被指控为“脱离中国实践”的抽象游戏,甚至被暗示为缺乏政治主体性的学术附庸。这种指控的吊诡之处在于,它并非发生在法教义学与中国法治实践对话的现场,而是发生在话语权力的分配桌上。几位权威学者的表态并非严谨的学术批评,而更像是一种政治正确的示范,他们不需要具体论证法教义学在哪些条文的解释上失效,在哪些案件的裁判中误入歧途,而只需在“自主”与“依附”的二元框架中,将其轻轻推入后者之列。于是,法教义学在法学公共话语中便从一种研究方法降级为一种偏颇甚或错误的立场,从单纯的学术工具异化为需要切割的负资产。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释义学”被隆重推上前台。然而,若从学术史细究,法教义学与法释义学在欧陆传统中本就血脉相连,前者强调对实在法规范的体系化建构与批判性信守,后者偏重对法律文本意义的阐明与解释,二者并非非此即彼的敌人。但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中,这种细微的学术分殊被粗暴地改写为政治站队的标签——法教义学是“德国的”“封闭的”“精英的”,法释义学则是“中国的”“开放的”“贴近人民的”。这种命名政治学的高明之处,在于它制造了一种幻觉——仿佛只要更换了语词,知识的依附性便自动消除,学术的自主性便油然而生。学者们心照不宣地在自己的论文标题中完成替换,在项目申报书中谨慎地规避前者、拥抱后者,在课堂讲义里不动声色地重述同一套概念框架,只是为其换上一套更安全的包装。这不是知识的进步,而是修辞的避险;不是学术的深化,而是生存的计算。

如果说语词的流变是学术发展的常态,那么此次语词迁徙的异常之处在于,它完全背离了学术语言竞争的基本逻辑。正常的语言选择应当发生在自由的学术市场之中,一种表述因其解释力更强、更贴合本土经验、更能回应实践需求而自然胜出。但眼下这场更替,却是由权威学者自上而下派发的话语配额所驱动。谁掌握了“自主知识体系”的定义权,谁就拥有了宣判何种语词合法、何种语词越界的权力。法教义学之被贬抑,并非因为它在解释中国法上输给了法释义学,而是因为它在政治上输掉了“正确性”。当学术评审、课题立项、学科评估与“自主”指标深度捆绑时,选择语词就不再是学者的学术偏好问题,而是机构的生存策略问题,更是个人职业生涯的风险管理问题。在这种结构性的压迫之下,法释义学的流行绝非因为它在智识上征服了对手,而是因为它在安全性上击败了对手。

更深层的荒诞在于,这场精心策划的语词迁徙,似乎并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的知识增量。将法教义学改称为法释义学,就像把“民法”改称“民事法”、“法治”改称“法律治理”一样,不过是标签的重新张贴,是同一套知识体系在审查机制下的整容手术。那些曾经在法教义学名义下讨论的规范命题、体系冲突、解释方法,在法释义学的名义下依然如故,甚至连例证与脚注都懒得更换。倘若中国法学的自主性脆弱到连“法教义学”四个字都无法容纳,必须借助语词的整容来维系政治上的体面,那么这种“自主”恰恰是一种最深层次的不自信——它不敢正视自己的知识谱系,不敢承认百年法学现代化本质上是一场与外来文明的深度对话,更不敢坦白所谓“自主”的根基恰恰建立在对这套外来语法的消化、转化与超越之上,而非对其标签的粗暴撕除。

法教义学是否真成了过街老鼠吗?在学术话语的表层,答案似乎是肯定的。打开近期的法学刊物,满眼的“法释义学”与凤毛麟角的“法教义学”构成了刺眼的对比;在学术会议的致辞中,在评审意见的套话里,前者是加分项,后者是敏感词。但在学术话语的深层,法教义学所代表的那种忠于规范、尊重逻辑、勇于体系化思考的学术伦理,却依然是法学这门学科无法挣脱的底色。中国法学可以放逐一个术语,却无法放逐法律规范科学的基本纪律;可以禁用一个外来语词,却无法禁止法律人面对条文时必然进行的教义性思考。那些被赶入地下的概念,亦将在裁判文书、课堂讨论与真正的学术追问中重新浮现。

认真说起来,这场语词之变的真正受害者,不是法教义学本身,而是中国法学直面真实的勇气。当学者们忙于在标题中替换关键词以通过评审,当青年研究者被迫在方法论自述中表演性地切割与“西方”的关联,当学术共同体集体投身于一场心知肚明的修辞游戏时,我们失去的不仅是一个术语的正当性,更是一种敢于在规范内部坚持逻辑、敢于在学术权威面前守护学术独立的知识品格。毕竟,用政治正确包装起来的学术怯懦,比任何外来的“教义”都更值得警惕;而靠语词迁徙伪造出来的自主,也终究只是一座纸糊的城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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