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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引入

林某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实控人。案子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他找到了我们。

事情要从一宗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招标说起。林某的公司参与投标,商务标报价与另外两家投标人高度接近——三家均在招标控制价的92%至94%之间,林某公司居中,另外两家依次低约0.6%和高约0.5%。开标前一周,三家公司的负责人在一家餐厅包间一起吃过饭,招标期间又有人匿名举报存在围标嫌疑,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形成的主要材料包括三份报价明细表、饭店监控视频,以及几段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起诉意见书的结论是:林某与另两家公司负责人就报价达成合意,涉嫌串通投标。

二、辩护难点分析

卷宗看完之后,这个案子的脉络并不复杂,但几组证据彼此咬合得比较紧,拆解的难度不小。

第一个问题是报价分布。三家企业的最终报价挤在一个不到两个百分点的区间里,林某公司恰好居中。这个结构正好对应了实务中一种典型的围标模型——安排一家报低价、一家报高价,目标企业取中间价中标。办案人员顺着这个经验逻辑往下推,心理上已经有了大致判断。

第二个问题是那场饭局。开标前七天,三位负责人在同一个包间吃饭,时间节点敏感,出席人员全是竞争对手。林某告诉我,那是行业商会活动后的私人小聚。但光凭这个说法,很难消解侦查人员已经形成的合理怀疑。

第三个问题是一组微信聊天记录。开标前三天,另一家投标企业的负责人给林某发了一组数字,林某没有回复。但这组数字与最终的中标价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对应关系。控方把这条记录作为证明信息传递的核心间接证据

三项事实彼此呼应,容易让人形成内心确信。如果要拆,就得一项一项来。

三、核心辩护策略

我们的整体思路是分段瓦解,给每一组客观事实都提供一套可查证的非合谋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落脚点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认定,要求主客观要件同时成立——客观上要有相互串通的行为外观,主观上要有明确的合谋故意。我们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两个层面都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围绕这条主线,我们做了三件事:一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用独立数据来回应报价趋同的问题;二是从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入手,对那组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三是调取三家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呈现各自独立编制投标报价的完整过程。三条线同时推进,每一项都指向证据链的一个环节。

四、证据突破过程

最先打开局面的是电子数据那一块。

那组微信聊天记录在提取时,侦查人员没有依法进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扣押清单上对手机型号和序列号的记载,与后续鉴定意见中的描述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要求,这种来源不清、过程记录有瑕疵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前后提交了两次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会议上申请对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法庭没有将这组聊天记录纳入有效证据。

信息传递这一环断了之后,剩下的工作就有了着力点。

第二个突破来自工程造价鉴定。我们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独立核算。鉴定意见表明,三家企业的报价都落在独立核算后的合理利润区间内,没有低于成本价或异常拉高的情况。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林某公司对材料损耗率的取值为4.5%,另外两家分别为3.8%和5.2%。这个微小但稳定的差异,恰恰是独立企业根据自身管理经验做出的不同判断,恰好印证了三家企业的技术标编制逻辑互不干扰。我们将这组数据整理成对照表提交,用于论证报价并非通过协商统一口径得来,而是各自基于内部核算独立形成。

第三块工作围绕主观故意展开。我们调出了林某公司在这个项目上的全套内部文件:预算编制底稿、各阶段的内部审批单、向三家材料供应商询价的原始记录,以及公司内部讨论是否参与投标的会议纪要。这些材料能清晰地还原出一条独立的决策时间线。相应地,另外两家企业我们也申请调取了同期文件,三家在利润率设限、风险系数取值、分包方案上的判断各不相同。我们将这些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并做了公证,一步一步地说明合谋故意缺乏事实支撑。

至于那场饭局,我们没有回避,而是提交了商会的活动通知、签到表、多人合影,以及餐费各自支付的转账记录,证明这是一次公开的行业交流,与合谋没有唯一的指向关系。此外,通过调取通讯基站数据还原了三方在开标前阶段的行动轨迹,未发现其他异常碰面。

五、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一共提交了三份书面辩护意见、两份证据排除申请和一份第三方鉴定报告。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最终认为,认定林某与另两家公司构成合谋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取保候审措施也同步解除。

六、同类案件的普适建议

办完这个案子,有几点思路对遇到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和家属或许有用。

接到调查之后,不要急于做推测性陈述。招投标领域的商业沟通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空间,在律师介入、客观书证整理清楚之前,迫于压力做出的超出实际情况的供述,事后很难再纠正。先固定书面材料,再组织自己的叙述,顺序不要颠倒。

内部决策文件平时注意留存。项目报价的测算底稿、内部审批单、向供应商的询价比选记录,这些在正常经营中容易被当成常规流程文件忽略,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它们就是证明独立决策最直接的凭据。案子能翻到什么程度,往往取决于平时留下了什么。

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值得特别关注。这个案的突破口就在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审查上。实务中,聊天记录、邮件经常被用作指控依据,但如果提取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依法申请排除。一项关键电子证据的排除,有时就能松动整个指控体系。

另外,不要低估专业鉴定的价值。工程造价鉴定、同期市场数据、行业投标行为的统计分析报告,都可以帮助办案机关从商业逻辑层面理解报价的合理性。很多表面上看起来异常的报价分布,放在专业维度下审视,其实在正常范围之内。

七、结语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要求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要件同时具备,客观上要有串通行为,主观上要有合谋故意。这个案子最后翻过来,不是说某一个证据出了问题,而是几项证据各自被拆开之后,原来那种看似完整的逻辑链条就维系不住了。面对这类指控,把一堆现象拆成可以单独检验的环节,用有客观基础的证据替代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想,可能是值得尝试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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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还在侦查阶段,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侦查阶段家属能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是协助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客观书证。招投标案件的核心往往不是口供,而是内部决策文件能不能证明独立报价。家属可以在律师指导下,尽快找到并妥善保管项目预算底稿、内部审批单、材料询价记录、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注意不要自行修改或整理,保持原始状态。这些材料是后续辩护的基础,越早固定,越能为律师争取主动。同时,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避免当事人在压力下做出不符合实际的推测性陈述。

被带走配合调查,家里人该怎么应对?

不要慌乱中去找关系疏通,这个阶段最有效的做法是三件事。一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让律师在第一次讯问前或讯问后尽早会见,了解案情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二是家属不要自行联系同案其他当事人的家属,也不要在亲友之间反复讨论案情,这类沟通后续可能被办案机关关注。三是整理当事人公司的日常经营资料,特别是能反映合规投标习惯的材料,比如过往项目的投标记录、公司内部的合规流程文件,为律师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报价跟别人撞得近,就一定躲不过去吗?

不一定。报价趋同只是外在现象,不等于协商合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要求主观上具备明确的合谋故意,而实践中企业基于独立核算产生相近报价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在市场竞争充分、成本结构透明的行业。辩护的关键在于能不能用内部决策文件、造价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证明每一家的报价走的是自己的核算逻辑。本案能翻过来,恰恰是因为我们证明了材料损耗率取值、风险系数设定等核心参数三家完全不同,报价接近只是巧合,不是商量出来的。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长期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在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招投标及公司治理关联罪名方面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曾先后为多家建筑工程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提供刑事法律咨询与辩护服务,熟悉招投标相关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与辩护路径。

在串通投标类案件中,林智敏律师注重从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报价独立性的商业逻辑还原、主观合意缺乏客观印证等角度切入,擅长运用工程造价鉴定、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客观证据构建分层辩护框架。其办理的多起案件曾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不起诉决定,辩护意见在不同程序节点均有被检察机关采纳的实例。

此外,林智敏律师持续关注招投标领域刑事政策的实务动态,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间的衔接适用问题有较为系统的研究,能够结合行业惯例与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本文根据真实办案经历整理,所涉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个案经验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如涉及同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