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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2026年第二批
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次曝光案例均属社保登记违法行为,以案警示、规范用工。现公布扬州市2026年第二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广陵区刘味记餐饮店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3日,广陵区人社局接到陈某投诉,反映其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入职于广陵区刘味记餐饮店,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调查,陈某于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在该餐饮店从事厨师工作,工作期间该单位确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工行为同样受《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约束,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得以经营规模小为由规避法定缴费义务。
二、处理情况
2026年5月14日,广陵区人社局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为职工陈某办理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随后,该单位为陈某登记并缴纳了该期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
02
案例二:江都区申达船务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1日,江都区人社局接到徐某、朱某投诉,2025年4月24日又接到王某投诉,反映江都区申达船务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经调查,确认该单位与徐某于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2017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朱某于2011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王某于2017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处理情况
2025年5月16日,江都区人社局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分别为徐某、朱某、王某办理在职期间的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
针对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江都区人社局依法启动联动执法程序:2025年6月4日向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移送《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6月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移送《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经税务部门和社保中心联合约谈,该单位于2025年8月22日依法为三名职工补缴了在职期间的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03
案例三:扬州能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试用期内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1日,仪征市人社局接到张某来电,反映扬州能帮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为其办理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
经调查,张某于2025年12月10日入职该单位,2026年3月底离职,工作期间该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该单位最初以“张某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执法人员宣传《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后,单位认识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工之日即应参保”的法律要求,纠正了错误认识。
二、处理情况
2026年5月6日,仪征市人社局对该事项立案调查。5月12日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在收到文书之日起3日内为张某补缴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并限期报送整改材料。
经双方协商,该单位与张某于6月2日完成社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保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第(七)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下一步,人社部门将不断加大社保参保登记核查力度,对社保登记违法行为零容忍,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全力维护职工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来源|扬州人社 拟稿 茅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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