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鼓引发的血案……
近日,朱一龙在Lululemon长城活动中击鼓被指使用日本太鼓,品牌方与艺人工作室至今未作正式回应。
其实这种事情在娱乐圈也不少见,趁这个事件,正好梳理一下各方责任。
比较离谱的一个有关品牌方的公开信息是,活动内部流程表曾标注该环节为“太鼓”,对外宣传却是“擂响中华大鼓”,事发后品牌方只私下删改文案,也不作公开澄清。
我看到也有人说是假图,的确,我还没看到权威媒体或官方文件做原件核验。
若这些文件最终被证实为真(尤其“内部明确叫太鼓、对外仍称中华大鼓”),那品牌方的法律风险极大,可能涉嫌宣传诚实信用问题,构成《广告法》框架下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风险。
但如果它只是断章取义的P图,却被放大成“蓄意欺骗”,那传播者也要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而对朱一龙及团队而言,虽然法律上有注意义务,但要求一位非打击乐专业的演员在现场逐一鉴别鼓身形制的东亚谱系,我认为这也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
从法律上看,表演道具由品牌方与承办团队采购提供,艺人按脚本完成流程,个人不应为主要责任方。
写完,粉丝主要纠结这个图不是这次活动的。
其实,我上面都写了可能的名誉侵权责任呀。
没办法,只能圈重点。
于是我又写了一篇。
有看到一些粉丝的留言,事件更清晰一些。
目前更多的信息表示,似乎是用2015年的旧图或者别的活动的流程表,引导大众关联联想到本次事件。
也就是被当作“本次活动的内部证据”拿出来,用来强化一个结论:品牌方明知是日本太鼓还对外写“中华大鼓”,构陷意图有点明显。
# ,把“时空错位的材料”包装成“本事件的实锤”,用“格式像内部文件”的外衣,引导公众完成一次“有罪推定式联想”,发布者及传播者会不会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本质上是对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那么,在本案的“移花接木”场景里,最常见的违法形态是这样的逻辑:
把“别的活动材料”暗示成“本次活动的内部文件”,并在传播中配套结论性定性,一旦前面这些内容被证明与本次无关,那么事实部分就存在误导可能。
同时,在认定方面,司法实践中对“断章取义或剪辑拼接引导误认”的结论很明确:
例如把不完整信息制成内容发布、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拉动情绪并导致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可被认定存在过错、构成名誉权侵权。
换句话说:你不需要P一个“假公章”才叫假证据;把“真的旧素材”放进“错的事件语境”里,并让人相信它是本案证据,一样涉嫌侵权。
普法就是这么有趣,你不知道你会面对什么样的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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