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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了中山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被告及被告父母三人名下,未约定各自份额。现原告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被告辩称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涉及案外人权益,不能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分割。

法院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及其父母名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涉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法院依法告知原告需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明确被告在该房产中享有的具体份额后,再就该份额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该房产未作处理,告知原告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陈胡月律师表示,当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发生混同时,必须遵循 “先析产、后离婚” 的程序。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份额。正确的处理路径是: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将夫妻份额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剥离出来;再在离婚诉讼中对剥离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践中,法院也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建议,对于与长辈共同出资购房的家庭,应在购房时明确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并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避免日后产生权属争议。若离婚时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应及时启动析产程序,收集出资凭证、居住证明、家庭协议等证据,证明自身的财产份额。必要时可将离婚与析产案件同步推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