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央视社教”披露的这起案例——
老张年过六旬,几年前女儿以他“精神疾病复发”为由,向法院申请成为他的监护人。法院支持了申请,老张也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年,老张离婚分得100多万元拆迁款,准备用作养老。但当他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女儿利用监护人身份,拿着他的身份证和法院判决书,把他工资卡里9万多元全部转走。女儿借口担心老张受骗代为保管钱款,却在老张索要时不肯交出。老张的兄弟见状,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庭审中,老张思路清晰、对答流畅,根本不存在精神异常问题。重新司法鉴定后,证实老张精神状态完好,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最终撤销其女儿监护人资格,恢复老张民事行为能力。 央视社教
有一说一,老张年轻时候确实得过精神分裂症,但早就稳定了。但几年前的某一天,他女儿跑去法院,说她爸老毛病复发了,申请当他的监护人。然后法院批了,老张顺手被认定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从那天起,老张在法律上不再是自己的主人,办任何事都得监护人点头。
2023年老张离婚,老房子拆迁款二百多万,前妻和女儿分走100万,自己留了100多万养老。故事本来到这里还算父慈女孝。结果老张去银行取退休金,发现工资卡里9万多被女儿用“监护人+身份证+判决书”三件套转空了。
女儿的解释很标准:“我是他唯一女儿,不会害他,钱是我帮他保管,怕他被骗。”但被老张一句话戳穿:“我跟她要了,她一分也不给我。”
想想看,如果老张这几年真的是个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他手里可是握着100多万的拆迁款,女儿会只转9万退休金就收手吗?
显然不会的,真要作为监护人去“照料”,100多万才是主菜,9万退休金顶多算个开胃凉菜。
女儿的算盘其实打得很准,自己和母亲已经拿走了100多万,老张自己剩下的100多万暂时还拿不走,但提前把“监护人”身份敲死,让老张早早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他真糊涂了就好搞了。而且既然老张成了“限民”,无法自己独立起诉,要告只能监护人代告,监护人又是女儿自己,死循环。
只不过老张还有俩亲兄弟,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随后庭审上老张对答如流,法官也看出不对劲了,主动建议重做司法鉴定。之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的结果是“精神分裂症,目前为缓解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于是法院撤了女儿的监护资格,老张正式解冻。
老张能解冻有一定的运气成分,因为他有两个脑子清醒的兄弟去申请变更监护,法官又足够细致,否则这案子很可能走不通。而且回顾以往一些案例,你会发现“先鉴定做低→申请监护→财产转移→被监护人无独立诉权”已经成了一条标准化的流水线了——
祝大强今年就年满70岁了。他怎么也想不到,亲弟弟祝大伟会在母亲去世后,侵吞了自己2万多元退休金,还偷偷把自己的房子卖了,200多万元房款全部据为己有。 一夜之间无家可归的祝大强开始了要回自己财产的“战斗”。一路上,他得到了来自法援律师、检察官等的众多帮助。终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祝大伟归还全部卖房款和侵吞的退休金。 王闲乐,公众号:解放日报
失能老人是弟弟(老周),主动担任其监护人的是哥哥。哥哥在获得弟弟监护权后11天,就将弟弟的房屋卖出。北京市三级检察院一体履职,通过调查核实查清售房款并未用于弟弟的治疗及生活,哥哥涉嫌侵害弟弟的合法权益,遂依据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为弟弟守住了房产。 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侯某与赵某育有赵甲、赵乙、赵丙三个子女。2019年侯某经医院诊断患重度阿尔茨海默病,并入住某养老机构。2021年赵某去世后,经三子女协商一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申请。法院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丙担任监护人。后三人与侯某共同办理公证继承,由侯某继承赵某名下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赵丙未与赵甲、赵乙商量,即以侯某监护人的名义将侯某名下房屋出售,将售房款用于自行购买房屋,以及为赵丙之女购买汽车。赵甲、赵乙发现后,以赵丙擅自出售侯某房屋并挪用售房款,严重损害侯某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赵丙监护资格。
法院审理后,经调取相关银行交易流水及购房合同、购车协议后,认定赵甲、赵乙所述属实,判决撤销赵丙的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赵甲担任侯某监护人。 公众号:北京朝阳政法
这些案例基本上就是亲属找瑕疵鉴定后,顺位申请监护,然后把财产挪到“自家口袋”。而银行那边更为省心,只要有法院判决书、身份证、监护证明,柜员就照办,根本没人问“这钱到底是不是老人自己同意的”。
此外本案最值得肯定的不是“正义战胜亲情”,而是静安法院那个法官没顺着原告的诉求走。正常情况下,叔叔申请变更监护,法官的剧本通常是既然女儿不合适那就换叔叔当。
但这法官注意到老张法庭上对答流畅,根本不像限民,于是跳出“换谁当监护”的框架,回到了“老张到底需不需要监护”这个原点上,主动建议重做鉴定。
这一步跳得非常关键。一旦重鉴为完全民事能力,监护问题直接消失了。老张自己赚钱自己花,100多万没人再能惦记了。
我在查资料的时候,还发现本案中的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庭的副庭长李海有之前写过一篇论文《》,他们自己也在研究《民法典》36条“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兜底条款,到底怎么认定“管理财产失责”。这说明系统内部也知道这条缝被钻得有点多了。
说起来,监护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弱者,而不是给亲属发一张“合法啃老许可证”。老张能翻盘,靠的是兄弟仗义、法官细心、重新鉴定。但绝大多数被限民的老人,没有兄弟、碰不上细心的法官、更掏不起二次鉴定的钱……他们往往卡在那个“能申请变更监护的,往往就是现任监护人本人”的死循环里。
所以下次再看到“某子女以父母精神出问题为由申请监护”的新闻,别先感动,先看父母手里的钱去哪了。毕竟,“我是为他好才保管钱”这句台词,老张女儿说过、祝某强的弟弟说过、老周的哥哥也说过——说出来越是顺口的,算盘打得越响。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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