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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擅自将年仅 5 岁的婚生子带离中山并藏匿于外省亲属家中,拒绝原告探望,也不告知孩子的具体下落。原告多方联系无果,担心孩子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藏匿子女的行为,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利。被告辩称孩子由自己照顾更有利于成长,不存在侵害原告权利的情形。

法院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火炬开发区法庭经听证审查认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剥夺。被告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子女带离原生活环境并藏匿,已构成对原告探望权的侵害,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与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被告藏匿婚生子女,责令被告于三日内将子女带回中山,并配合原告按规定时间进行探望;若违反禁令,将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禁令发出次日,被告便将孩子送回,原告顺利实现探望。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陈胡月律师指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家事案件中可用于快速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相较于传统的诉讼程序,禁令程序具有快速、及时的特点,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制止侵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和非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中山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广泛适用该制度,有效离婚诉讼期间子女藏匿的难题。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提醒,若遇到对方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况,不要采取过激手段强行抢夺,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学校证明等,及时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或行为保全。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还可能面临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影响抚养权的最终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