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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签了字的劳动合同,甲方却是自己从未听说过的另一家公司;实际发工资、下任命、管考勤的是A公司,合同上盖章的却是B公司——这样的劳动关系,到底该算谁的?
2022年,四川彭山的梁先生为争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与重庆庖某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庖某家公司”)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部分请求,但二审和再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梁先生对结果有异议,至今仍在通过多种途径寻求监督。
入职“庖某家”,合同却签给了另一家餐馆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6月,梁先生通过招聘网站看到庖某家公司发布的店经理招聘信息,前往该公司面试后被录用。随后,他先后在庖某家公司位于重庆的两家门店实习,并于2020年7月13日被庖某家公司行政人事部正式任命为“宁波店经理”,派往位于浙江宁波的门店担任管理工作。
(任命通知 当事人提供)
梁先生在庭审中陈述,他在庖某家公司办公地点完成了入职手续,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一系列文件。据他回忆,签署时合同上甲方(用人单位)信息为空白,公司方面表示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会返还一份给他,但此后他始终未能收到完整的劳动合同。
(空白合同 当事人提供)
直到后来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他才得知,那份劳动合同的甲方并非庖某家公司,而是“宁波杭州湾新区顺某鱼餐馆”——一家他此前从未听说过的个体工商户。
管理、工资、任命均来自“庖某家”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梁先生在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作期间,其工资由庖某家公司的员工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发放;其考勤、绩效考核、工作汇报、费用报销等日常管理,均通过钉钉等平台向庖某家公司的管理人员汇报和审批;其人事任命通知也由庖某家公司行政人事部出具。
(日常及工资记录 当事人提供)
此外,2020年12月,梁先生还曾代表庖某家公司前往广西百色参与加盟店的开业指导工作。梁先生方面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他与庖某家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而宁波顺某鱼餐馆只是他被派驻的工作地点。
(朋友圈截图 当事人提供)
一审: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022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梁先生与庖某家公司在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据此判令庖某家公司向梁先生支付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0055.33元。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梁先生由庖某家公司招聘入职,先后在庖某家公司的门店实习并由该公司任命到代运营的宁波店铺担任店经理,其工资由庖某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支付,“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同时认为,庖某家公司以自己名义招聘梁先生并安排其至其他门店,已超出委托招聘、代为管理员工的范畴。
(一审判决书(2021)渝0103民初30918号 当事人提供)
二审:合同虽是与别家签的,但应视为与“庖某家”签了
庖某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6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用了以下逻辑:一方面,确认梁先生与庖某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依据庖某家公司与宁波顺某鱼餐馆签订的《运营管理委托协议书》,认为宁波顺某鱼餐馆作为托管店铺,已丧失自主经营权,其行为实际反映的是庖某家公司的意志。因此,梁先生与宁波顺某鱼餐馆所签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应视同庖某家公司以该餐馆名义与梁先生签订。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已有书面合同,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487号 当事人提供)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有书面劳动合同,梁先生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梁先生的质疑:这份委托协议,究竟是真是假?
对于二审法院依赖的核心证据——《运营管理委托协议书》,梁先生提出了多层面的质疑。
(运营管理委托协议书 当事人提供)
首先,他认为这份协议不能约束作为第三方的劳动者。 这是庖某家公司与宁波顺某鱼餐馆之间的内部商业约定,他从未在上面签字,也从未被告知,其法律效力应当仅限于签约双方。
其次,他对协议背后的合同签订方式提出质疑。他回忆,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甲方信息处为空白,公司称盖章后会返还,但他始终未收到。直到仲裁开庭,他才看到合同上被加盖了宁波顺某鱼餐馆的公章。公司内部的《人事培训》PPT甚至明确要求“员工只填写自己的部分(乙方),其余部分空着”。在他看来,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空白合同”操作。
此外,他还指出了合同文本的诸多疑点: 缺少骑缝章、甲方签字区信息后补、离职后“倒签”嫌疑等。他坦言,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若不签字就拿不到工资,实属被迫为之。
他总结道,庖某家公司正是利用这种“委托管理”的外壳,试图掩盖其作为实际用人单位的事实,从而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他在仲裁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认可这份协议作为对抗劳动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被驳回,社保部门另有结论
梁先生随后向相关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0月,重庆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妥”。2023年,梁先生向重庆市相关检察部门申请监督,同样未获支持。
(终审判决书(2022)渝民申2714号 当事人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争议诉讼之外,梁先生还向当地社保部门进行了投诉。2024年,当地社保局作出书面回复,要求庖某家公司为梁先生补缴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这一事实本身,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保部门对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
(社保局回复 当事人提供)
梁先生的诉求与困惑
梁先生在表示,希望法律能够给他一个“说得通的道理”,对此,他提出几点困惑:
第一,如果庖某家公司认为他与宁波顺某鱼餐馆存在劳动关系,那为什么从招聘、实习、任命、管理到工资发放,全部由庖某家公司完成?
第二,二审法院一方面承认他与庖某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又认为他与别家公司签的合同等同于与庖某家公司签了合同——这种“等同”的逻辑,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借用第三方的名义与劳动者签约?
第三,他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甲方信息为空白,他本人并不知道合同最终会盖上宁波顺某鱼餐馆的章。这种签约方式是否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愿?
梁先生表示,他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也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引发社会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务派遣与委托管理边界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三年多的诉讼与申诉,梁先生先生仍未等到他所期待的公正结果。在他看来,从招聘、实习、任命、日常管理到工资发放,每一步都由庖丁家公司完成;他尽心尽力地为这家公司工作,甚至代表公司远赴广西参与加盟店的开业。到头来,就因为当初签合同时甲方信息是空白的、自己也没能留下一份完整的合同,法院便认定他已经“签了合同”——签的还是一家他从未听说过、也从未直接为其工作的餐馆。
梁先生先生坦言,这场官司让他感到困惑与无力。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谁,务必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同时,他也真诚地希望,司法机关在面对类似“实际用工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案件时,能够更多地关注劳动者与哪家企业之间存在着真实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仅仅依据一份形式上的合同来认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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