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人或因亲情相托,或因友情相助,或受利益所惑,“挂名”担任他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误认为仅“挂名”登记无需承担责任。殊不知,这种行为背后暗藏着法律风险。公司一旦陷入债务纠纷,沦为被执行人,“挂名”登记、未实际经营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那“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被限高了还能变更工商登记吗?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中,董女士被父亲安排登记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女士对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知情且同意,在被限高后才诉请涤除登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司法涤除登记,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董女士诉请。

女子留学期间,“挂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某科技公司于2004年依法登记设立。2012年,董女士父亲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2017年取得公司100%股权,成为公司唯一全资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年5月,董女士父亲因涉执行案件被限制高消费,为不影响公司运营,科技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将当时在海外读硕士的董女士登记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董女士在相关决议上签字。2022年董女士硕士毕业回国后,入职北京其他公司。2024年,因科技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董女士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后,董女士向该公司申请涤除登记。该公司答复董女士:由于找不到新的法定代表人,且公司现在涉诉等客观原因,近期公司不具备变更条件,开不了股东会,无法变更法人。后董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涤除她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董女士称,科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董女士父亲让她配合签署了部分文件,其余文件为她父亲代签。任职以来,她从未行使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权、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书,也未领取报酬、未由公司缴纳社保,她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科技公司同意董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董女士父亲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女士未参与过公司的运营、未签署过相关文件、未领取报酬也没有社保待遇。但目前找不到合适的接任人选,近期也无法召开股东会。

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需由公司作出有效的决议并确定新任人选。董女士目前为科技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虽同意涤除董女士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登记,但无法确定股东会召开时间及继任人选,即无法形成有效的变更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董女士已经难以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的方式获得救济,司法介入存在必要性。

关于是否应当涤除董女士的登记事项,法院认为,第一,董女士对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均知情,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签署了相关文件。登记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第二,科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董女士父亲,后因涉执行案件被限高将董女士变更为法定代表人。董女士在知情的情况下,直至自己被限高才主张她与公司无实际关联,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登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亦是基于登记信息开展商事活动,现涉案公司已成为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本意是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债务。本案中,股东虽同意涤除登记,却无法通过内部决议完成变更,该情形下判令涤除登记有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介入涤除登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帮助当事人逃避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综上,法院认为,董女士的诉请,缺乏相关依据。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不要相信“挂名无责”的承诺

法官提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绝非小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意志代表,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一旦公司出现债务纠纷、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甚至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风险。因此,面对他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请求时,一定要审慎对待,不要相信“挂名无责”的承诺,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用于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即便未实际履职,“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若发现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应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或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涤除相关登记,同时可要求冒名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个人身份信息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更是防范“挂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日常生活中,要严格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切勿轻易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敏感信息,不随意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办理商事登记手续,从源头防范被他人利用身份信息挂名、转嫁经营及法律风险的情况发生。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萌萌 陈橹聪

编辑 彭冲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