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伦理学仍居主流的当下,进化伦理学凭借其自然主义解释框架,逐步走入学界研究视野。将德性伦理学纳入进化伦理学视域,探寻进化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融合路径,能够为化解二者的理论分歧提供全新的研究思路。
原文 :《德性伦理学作为一种进化伦理学》
作者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韩王韦
图片 |网络
虽然当前伦理学的宏观叙事仍以规范伦理学为主,但进化伦理学(Evolutionary Ethics)的自然主义解释框架也逐渐受到学界重视。一方面,它推动了伦理学与经验科学深度交融,有助于伦理学走出仅重视道德证成的思辨传统;另一方面,它对道德现象和道德能力的发生学解释,能够为解读传统问题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不过,进化伦理学最受人诟病的是:它用“是”取代和消解了“应当”,把伦理学变成基于进化论的“事实”陈述,对传统价值的规范性提出了挑战。因此,人们有理由对之保持警惕。如果联系到其早期形态(社会达尔文主义)所招致的伦理灾难和政治恶果,就更应如此。
然而,倘若借助尼采视角,将德性伦理学不仅视作一种规范伦理学(作为后果论和义务论的替代性方案),还视作一种进化伦理学,那么或许就可以找到一条连接进化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路径。进化伦理学并不必然跟规范伦理学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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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典伦理学到近代伦理学的演变
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伦理学具备两个鲜明特征。其一,德性、理性与幸福不可分,德性依托理性存在,且以幸福为终极旨归;其二,道德主体、道德行为与行为后果不可分,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就要有什么样的行为,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伦理后果。在以血缘和风俗为纽带的城邦共同体中,德性居于核心地位。古典德性论秉持生命整体观与幸福目的论,既肯定了人的卓越才能和良善品行,又强调了人的社会嵌入性(契合亚里士多德“人天生趋向城邦生活”的论断)。
在大航海时代,跨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单一习俗或单一价值的共同体概念成为不可能。多元文化体系要求人们在理性和规则的基础上重塑共同体概念。于是,德性的重要性逐渐被契约所取代。伦理评价的重点从个体的内在品性,转向了外在的行为及行为后果。这导致了道德主体、道德行为与行为后果的相互割裂,以及德性、理性与幸福的彼此分离。在此背景下,近代伦理学分化出了功利主义后果论与康德义务论两大理论流派。
虽然近代伦理学与古典伦理学差异显著,但二者共享目的论逻辑,均以终极预设(终极善或道德法则的终极根据)作为伦理推理的起点。其中,功利主义延续外在目的论路径,以总体福祉最大化作为道德评判的终极标准;而康德义务论则通过“理性自律”重构了目的概念:道德行为的终极根据不在于外在的善,而在于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Zweck an sich selbst)所赋予的道德法则。如此,康德提供了一种非后果论的、以理性自主为核心的内在目的论进路。
无论是古典德性论,还是近代占主导地位的后果论和义务论,在十九世纪均受到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理论的巨大冲击。拉马克主义与达尔文主义从获得性遗传和自然选择的演化机制出发,推动了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转向。道德不再被解释为良善品行的稳定表达、先验理性的绝对命令或纯粹效用的最大化计算,而是被视作生物适应机制与人类社会演化长期互动、协同塑造的历史性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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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伦理学的诞生
19世纪,人类在宇宙和自然秩序中的地位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细胞学说与达尔文进化论从根本上动摇了文艺复兴以来赋予人的尊严。人不再是自然的宠儿、造物的皇冠,而成为一个亟待被重新定义的物种。
细胞学说从生物构成层面模糊了人与其他生物的界限。它将人还原到整个自然的连续性当中,主张一切生物皆由细胞构成。而达尔文进化论则进一步把人置于物种演化的宏大框架内加以审视,否定了人作为理性动物的独特地位。人只是自然选择过程中的偶然产物,不是生命进化的终点和目的。这对康德以来把人视作目的的思想有着极大冲击。进化论瓦解了道德的超验来源,促使哲学家将道德现象纳入自然因果与演化进程中去思考,由此催生出了早期进化伦理学。
斯宾塞、高尔顿与赫胥黎代表着早期进化伦理学的三个不同方向。斯宾塞主张,演化遵循从同质到异质、从简单到复杂的进步规律。进步本身就指明了伦理的方向。凡是顺应自然筛选、助力优势个体存续的行为,皆可归为善。因此,他反对国家干预,认为济贫法、公共教育、国家医疗等社会保障措施保护了弱势个体,阻碍了自然筛选进程,不利于人类物种的优化。高尔顿则主张以人工选择补充或取代自然选择。他认为,人类应当主动干预自身进化,改善后代的遗传品质。这一思想最终衍生出了极具争议的优生学理论。不同于前两者,赫胥黎认为,人类选择与自然选择之间存在着难以消弭的冲突。道德是人类社会在文明进程中形成的独特产物。它超越自然演化,并且对其有矫正作用。生命进化就是不断矫正自然进化的艰辛过程。
三者的伦理思想虽有不同,但均秉持自然主义立场,拒斥超自然道德,重视遗传与环境对道德生成的塑造作用,并对社会进步抱有明确信念。学界对他们的社会进化思想较为熟悉,但这种熟悉固化了“规范伦理学与进化伦理学不相容”的刻板印象。如果进一步考察早期进化伦理学的另一种形态——尼采的德性论,或许便能打破这一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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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接进化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可能
自19世纪60年代起,进化论思潮经海克尔等人推广,在德国广泛传播,成为当时极具影响力的主流思潮之一。尼采深受这一思潮的影响。通过反思海克尔的机械进化论、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与高尔顿的优生学,尼采构建了一种以德性论为核心的进化伦理学。其理论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德性是生命演化的动力。无论是拉马克还是达尔文,都将环境视作生命演化的关键变量。斯宾塞更是以“适者生存”概括了环境在传统演化理论中的核心作用。与之相对,尼采认为,生命演化的核心并非适应环境,而是自我超越。如果生命演化以适应环境为目的,那么生命发展将陷入停滞。德性作为与权力意志相呼应的本能冲动,是生命挣脱环境束缚、超越自身局限的核心动力。
第二,后天获得的卓越特性不能遗传。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人类进化与生物进化一样,遵循着由低等向高等的发展逻辑,适应环境的个体或群体得以存续,不适者则会被淘汰。尼采对此提出批判,认为生物从低等向高等的持续进化是不存在的。人类历史中虽偶然出现卓越的个体,但此类个体的杰出特质无法通过遗传传递给后代。因此,少数卓越个体的出现并不能推动人类实现实质性的提升。尼采赞同拉马克学说中的“用进废退”,却摒弃了“获得性遗传”。他认为每个生命体都有其独特的演化轨迹。同时,他也反对斯宾塞以幸福为导向的进化目的论,否定“进化本身就能增进幸福”。他提出生命不以幸福为目的,幸福(健康良好地生长)只是生命追求卓越的前提。
第三,身体的自然德性值得重视。19世纪50年代兴起的科学唯物主义运动,试图将人类精神活动还原为身体器官的产物。福格特“思维之于大脑犹如胆汁之于肝脏和尿液之于肾脏”的论断,正是这一思潮的典型表达。受此影响,尼采将理性视作身体的衍生物。他认为,身体具备一种突破自身界限的德性。因此,它才能为自己孕育出精神和理性。这种根植于身体的德性,构成了生命演化的内在机制和原始事实。
第四,德性并非可被固化的抽象规范。在尼采看来,德性的内涵与形态会根据生命的本质需要,随环境与生命阶段的更迭动态演变。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他提出了著名的“精神三变形”:作为负重者的骆驼,作为掠夺者的狮子,以及象征着“新的开端”的小孩。不同形态代表着精神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在精神的不同阶段则对应着不同的德性。德性与精神(或生命)的阶段性需求深度绑定。倘若把德性固化为统一的行为标准,便会造成德性的本质异化,使其脱离德性论的核心范畴,滑向义务论或后果论的轨道路线。譬如,如果我们把勇敢固化为某种统一的道德义务或评判标准,便会消解其与生命需求、场景语境的内在关联,背离了德性论的核心旨趣。
众所周知,德性伦理学长期以来面临两方面困难:其一,德性范围难以划定,不同传统开列的德性清单差异显著;其二,德性清单难以穷尽,任何看似完备的列举都可能遗漏重要的德性。针对这一难题,本文采取一种收缩策略:将德性论首先理解为一种进化伦理学。同时将德性范围限定在生命演化的动力和人追求卓越的本能之上。每个人都可以依据其德性本能,朝着不同的方向追求卓越。德性本能在生命不同发展阶段会以不同方式呈现,个体可通过内省与自察,认识自身追求卓越的本能倾向。这种认识过程能够引导个体在理解自我的基础上,与社会规范、道德价值展开批判性或建设性的对话,而非被动地接受既定的道德要求。
总之,只有将德性论观察和描述的“事实”,与义务论、后果论所确立的“规范”“价值”相融合,人才能更好地成其所是。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05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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