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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性、合法性与承认性构成了休闲伦理不可或缺的三重逻辑支柱。厘清这三重规范,能够在实践中指引现代人步入真正自由、丰盈且充满意义的休闲世界。

原文 :休闲何以伦理

作者 |浙大城市学院国际文化旅游学院副教授 方芳

图片 |网络

休闲从来就是伦理学问题。一个人读什么书、玩什么游戏、如何度过闲暇时光,本质上是在用行动回答“什么是值得过的生活”这一伦理学之问。当今休闲正逐渐回归这一伦理学本位,不仅成为现代人定义自我、体验意义、追求美好生活的核心场域,更深层地折射出个体对生命意义的追问与对理想生活方式的探寻。然而,在伦理学视域下,当代休闲正面临着深层困境。一系列复杂的休闲现象,如户外徒步造成的公共救援压力与保护区破坏、网络游戏抽卡机制隐含的变相赌博风险、视障人士携导盲犬登泰山引发的争议等,都在促使每一位休闲主体思考一个颇为古怪的现代性问题:在休闲中,人应当如何有规范地行动?

公共讨论往往陷入多元的朴素价值直觉,形成不可调和的立场之争。这恰恰说明,社会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共享的休闲伦理框架,而这离不开伦理学研究提供底层支撑。然而,从学科层面看,主流应用伦理学鲜少将休闲视为独立的理论场域,只将其当作既有原则的应用场景;传统的休闲研究又偏向社会学与心理学,忽视了规范性维度。从元伦理学的深层看,休闲研究始终未能有效回应休谟问题,即如何从“人们实际上如何休闲”的事实描述,合乎逻辑地跨越到“人们应当如何休闲”的规范判断?此外,休闲场景中的微观规则既非国家法律强制,亦非纯粹的个人偏好,其合法性来源与运行机制又当如何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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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休闲伦理规范的这种特别困难,源于休闲与“自由”的深度关联。在日常语言和学术定义中,休闲普遍被理解为自由时间、自由选择和自由状态。休闲伦理必须首先从根本上重新回答:休闲中的自由究竟是何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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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休闲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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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赛亚·伯林所提出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区分,是最具代表性、已被广泛接受的自由概念划分。而当这两种自由观被套用于休闲领域时,都暴露出严重的盲区。

消极自由会造成休闲规范性的“真空”。消极自由关注免于外部干涉的领域,即有没有人能阻止我做想做的事。这种消极自由的判断底层逻辑,是自由与规则的绝对对立。如果将规则视为对自由的纯粹限制,那么休闲根据其定义便成为逃避社会责任的道德真空地带,从而彻底取消了建立休闲伦理规范的合法性。

积极自由会导致休闲主体性的“越位”。积极自由关注成为自己主人的能力,即行动是否出于真实的自我。在这种视角下,休闲是为了超越自我,外部世界和他人都是实现主体意志的工具。这种自由逻辑极易滑向强烈的人类中心主义或唯我论,而无法处理人与他人、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之间的公共规范协商,从而陷入过度主观化的自我实现陷阱。

这两种自由概念都无法为休闲伦理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点。这正是休闲伦理陷入困境的核心症结所在。鉴于现代休闲已成为人们追求自由与全面发展的重要场域和存在形态,我们可以合理推论:我们或许需要一种新的自由范式去理解现代休闲中的“自由”。庞学铨曾提出,休闲学的研究方法应以“哲学—现象学—批判理论”的思维方式为主导,基于此,我们尝试在现代现象学传统中探寻重构休闲中自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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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现象学家梅洛-庞蒂坚决反对萨特那种脱离一切限制的绝对选择,认为意识和自由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设定,而是在我们与世界的互动中不断赢得的成就。戴安·恩西斯将这种自由概括为“情境自由”(situated freedom)。更为具体地说,所谓情境自由,是指具身化的主体在特定的历史、物质与社会处境中,通过回应环境的动机与他者的召唤,创造性地重组既有条件,并在相互承认中赢得自身规范性身份的动态实践。这种自由既不是纯粹意识的内在属性,又不是脱离处境的绝对抉择。情境自由既不追问消极自由所关切的“不受什么干涉”,又不追问积极自由所执着的“成为什么主人”,而是追问“在具体处境中,主体如何通过行动成为自由的”。情境自由是一种动态实现状态,是在对处境中的规范性要求(如世界风格、身体限制、他人存在)的回应中得以成就。

将休闲中的自由理解为情境自由,是一次根本的观念重构。自由不再存在于规范“之外”,而是存在于规范“之中”。因此,我们之所以需要回答并且能够回答“休闲中的人应当如何行动”,并非要在自由之外施加一套外部规范,而是因为休闲中的自由本身只有在规范性条件中才能实现。一言以蔽之,不是先有休闲自由,然后从外部施加规范;相反,只有通过规范,休闲自由才得以可能。这不仅为现代休闲伦理奠定了基础,更为休闲规范性的来源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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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规范性的三重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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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情境自由,我们可以推导出休闲伦理规范性的三重向度,从而回答“休闲中的人应当如何行动”这一问题。

首先,关于“休闲应当朝向什么”的生存论层面的超越性规范。情境自由的基点是活生生的身体向世界敞开的“我能”(I can)的实践能力。主体过去的习惯与文化传统作为一种历史的“积淀”,为当下的行动提供了前反思的“动机”。正是在接纳这些动机的基础上,主体不断向着未来进行“筹划”。在休闲场景中,这种向着世界的筹划具体表现为个体对技能提升、自然探索、美学愉悦和意义追寻的渴望。这一规范为个体主动的休闲选择提供了肯定性的价值辩护。例如,视障人士渴望攀登泰山,或者残障群体参与轮椅马拉松,绝非随意的消遣,而是这种生存论超越性与具身自由的合法表达。

其次,确立“休闲不能逾越什么”的制度性层面的合法性规范。在情境自由的空间与物理维度中,“情境”绝不是束缚自由的铁笼,而是自由得以显现的重要背景。如同高山对攀登者而言,重力、地形等条件构成了行动的阻力,但恰恰是这些阻力,构成了攀登这一自由行为的支撑。因此,情境中内生的制度性层面的合法性规范,并非自由的枷锁,而是自由得以显现的支撑点。没有情境的客观限制,自由便会因失去“摩擦力”而滑向虚无;脱离了具体规范的休闲自由,更会沦为一种苍白无力的抽象,正如吴文新所言,这不过是“道德乌托邦的梦呓”。这一本体论逻辑在休闲实践中,要求主体必须直面并回应所处环境的制度与事实约束,将国家法律规章、生态环保政策及公共资源分配原则,真正内化为休闲行动的客观限度。休闲绝不是法外之地,外在规范(如自然保护区禁令)并非对休闲自由的遏制,恰恰是休闲自由得以安全、长效展开的情境条件,它为休闲自由划定了不可退让的底线。

最后,面对“在具体情境中如何协调”的交互性层面的承认性规范。情境自由从不孤立存在,我们的身体不可避免地与他人的情境相交织,真正的自由行动内在地包含着对他人自由的考量,主体的自由身份必须在与他人的“相互承认”中才能获得确证。在真实的休闲实践中,个体总是身处共享的处境,不仅要与外在制度规范相交互,更要在人与人之间的诉求碰撞中寻求平衡。恰恰是在这种寻求承认的过程中,一系列非正式的、动态的社群微观规则自发生成(如登山俱乐部的“无痕山林”环保守则)。这些规范既非强制性的国家法律,又非随意的个人喜好,而是参与者在共享的“世界风格”中,通过相互承认自愿结成的行动契约。它将原子化的个人选择升华为社群内部坚实的伦理共识。

这三重向度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休闲伦理的规范性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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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当代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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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伦理绝非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是使真正的自由得以可能的规范性基石。休闲伦理的终极愿景,是如同生命伦理与环境伦理一般,在众声喧哗的争议中提供具有坚实理由与操作性的行动指南。要达成这一愿景,必须将休闲之自由从“消极”与“积极”的二元对立中解救出来,还原为一种扎根生活世界、回应客观限度,并在主体间寻求相互承认的“情境自由”。

在此视域下,一个卓越的休闲者,绝不是妄图摆脱一切规范的人,而是善于在特定的规范网络中与限制共舞,进而创造出生命意义的人。这恰是“从心所欲不逾矩”这一古老实践智慧在当代的生动回响。面对“人究竟应当如何休闲”的伦理追问,我们不再纠结于单纯的权利让渡,而是审视这一行动在回应客观规范的同时,是否依然保有主体面向未来筹划、赢得自我超越的可能性。超越性、合法性与承认性构成了休闲伦理不可或缺的三重逻辑支柱。厘清这三重规范,我们不仅能对纷繁复杂的休闲争议给出有说服力的判断,更能在实践中指引现代人步入真正自由、丰盈且充满意义的休闲世界。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08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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