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百万资金给男方,钱款用于矿山股权收购,债主拿着聊天记录、夫妻大额转账流水、离婚财产约定、配偶出资购股凭证层层举证,主张债务是夫妻共同经营负债,要求女方共同还钱,但一二审法院却接连驳回债主诉求。笔者结合福建一起民间借贷二审判例,提炼总结夫妻一方大额借款是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供读者细读避坑。
案件始末|180余万出借,剩113万讨要,追加配偶还债全败诉
被告小吴的答辩:借条只有其前夫一人签字,自己并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借款;离婚协议股权代持约定被刑事判决书认定是为躲避执行刻意虚假约定;对于聊天也只是作为配偶随口提建议,不能就算实际参与经营;夫妻转账是日常家庭往来,不能等同于共用借款。最终一二审法院作出裁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百万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驳回债主老韩全部诉求。
本案出借人老韩先后分多笔出借资金给老黄,累计出借超184万元,老黄归还部分本金后,尚欠本金113多万元及对应利息。鉴于老韩未还款,老韩单独起诉老黄,法院也判决老黄独自还本付息。判决生效后,老韩另行起诉老黄前妻小吴,要求确认案涉百万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吴需连带清偿,但这次老韩的诉求被驳回,老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仍然败诉。
案件中,债主老韩曾向法庭提出诸多看似对自己有利的证据:1.案涉资金用途的证据,用于证明案涉借款用于收购某地矿业股权、矿山生产经营;2.女方实际出资的证据,用于证明小吴个人账户转出200万元用于收购矿山股权,转账备注股权收购款;3.深度参与经营聊天记录,证明微信里小吴敲定股权定价、人员任免、矿山股权转让方案,把控公司处置决策;4.夫妻巨额资金混同的证据:用于证明婚内二人长期大额频繁互相转账,老黄借款后大量资金流向小吴账户;5.离婚协议,用于证明离婚协议书写明老黄名下33%矿山股权归小吴代持所有,后续小吴还提交执行异议,主张分割矿山股权拍卖回款。
专业拆解|四个关键点,看懂为啥没法让配偶兜底还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是诉讼过程中用于判断讼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本文结合案例予以梳理解析,法院为何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1.无共同举债合意:缺签字、缺追认,缺乏共债共签的初步要件。案件中,案涉相关借条、借款收据仅有老黄个人签字,且案涉借款金额超百万早已远超家庭日常开销。债主无法拿出小吴事前知情同意借款、事后微信、书面曾追认承担债务的任何证据,缺少共债基础的合意要件。
2.微信指点生意并非等同于参与共同经营,口头建言也非实质操盘。这是现实中最容易产生的认知误区:很多债权人(债主)误以为,债务人配偶频繁聊公司业务、提供买卖意见就是共同经营。然而,对于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将以配偶身份针对企业经营发表看法、提出买卖建议、沟通企业矛盾,就能简单认定为参与经营管理。生活中对于认定夫妻存在共同经营的情形举证内容常有如下方面:例如有参与股东会表决、签署经营文件、负责财务收支、领取经营分红、实际管控企业决策落地等。
3.单方出资买股权+主张分股权,不能反向推定共用借款。案件中老韩提出小吴个人账户曾用200万收购股权、并后续申请执行分配矿山拍卖款,是她个人对案涉财产处置行为。然而,这也存有误解,即个人出资投资不等同于使用涉案借款投资,若债主无法举证该200万购股资金来源于老韩出借的113万欠款,那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两项资金相互割裂不存在关联,由此难以认定小吴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夫妻婚内互相转账≠财产混同、不等于共用外债。夫妻存续期间大额、多笔资金往来是普遍现象,不能仅凭流水就推定财产混同、债务共担。因此,对于债权人(债主)而言需举证:转出款项直接来自涉案借款、钱款被配偶用于共同生产或家庭消费,仅有资金流转记录,无法说明款项来源和用途,法院难以采信财产混同主张。且本案中补充的刑事判决予以查实,男女双方离婚约定股权归属是规避执行的虚假约定,由此直接削弱了离婚协议持股内容的证明效力。
实务干货|出借人想要锁定夫妻共债,事前预防很重要
(一)放款前,对于大额出借款项,务必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签字,实现共签共债,是法律上最稳妥的保障,后续起诉直接认定共同债务。
(二)放款中留存证据:1.转账备注写明借款用途(用于某公司经营、夫妻共同投资项目);2.聊天固定配偶知情借款、同意用款的文字记录;3.若钱款最终转入配偶银行卡,留存转账链路,备注资金为出借借款。
(三)放款后补充证据。对于来不及共同签字的,事后通过微信、短信、书面确认单,让未签字一方追认债务,留存完整原始记录。
(四)别陷入举证误区。只靠聊天记录、夫妻转账流水很难赢官司,不能作为认定共债的核心证据;对方配偶有投资、有分红,不等于就使用了你的出借资金,务必锁定资金来源的关联性。
(五)已婚经营者注意。单方对外大额举债,尽量在借条写明债务为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避免后续被认定夫妻共债牵连家庭资产。
律师提醒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立法初衷,一边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另一边杜绝在不知情情况下,导致无辜配偶莫名背负巨额欠款。本案判例也是当下司法主流裁判思路,即侧重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促进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引导相关主体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从而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当前,民间借贷也早已不是凭人情放款的时代,事前规范手续,才可能有效守住出借款项。
法规链接
1.《民法典》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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