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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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双方通常会通过《工程(结)算书总表》对工程量及对应价款进行了简单罗列和确认。
那么,《工程(结)算书总表》能否被视为双方的最终结算协议?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晟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工程(结)算书总表》不能直接视为双方的最终结算协议,仅为结算材料之一,需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综合认定是否构成最终结算。
本案焦点为,《工程(结)算书总表》能否被视为双方的最终结算协议。
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作为双方终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能体现双方对于终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洽商过程,包括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各自在施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检视和妥协,原则上内容应当包括工程结算范围、工程结算造价、权利义务的保留或放弃及监理单位确认等主要条款。
而案涉《工程(结)算书总表》仅是双方以表格的形式对案涉工程量及对应价款进行了简单罗列和确认,没有以文字形式对双方总体权利义务进行清理,亦没有特别标注逾期施工责任,仅是结算协议的重要依据或组成部分,并不是完整的权利义务清理文件。因双方未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双方在《工程(结)算书总表》上盖章,不影响任何一方后续主张该表未载明的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判断《工程(结)算书总表》是否为最终结算协议,需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总表本身不具有最终结算的当然效力。
法律依据:签字确认总表,视为最终结算
《工程(结)算书总表》的效力认定,核心依据是《民法典》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签字确认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算协议的核心是双方就债权债务结算达成最终合意,《工程(结)算书总表》若未体现该合意,仅为价款确认凭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该条款明确结算需遵循双方约定,总表未体现最终结算约定的,不能视为结算协议。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结)算书总表》不等于最终结算协议。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总表时,需明确是否达成最终结算合意,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纠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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