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计提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坏账,并在满足税法规定条件好基础上,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实施条例第55条的规定,未经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的各类减值准备金属于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当年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不能税前抵扣。如果后期冲回、或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其对应的金额需要做纳税调减。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和留存相关的证据,在坏账损失的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后又收回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银行、小贷、金融企业按财税文件核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同时,
需要在会计上做损失处理(核销);
并及时填报申报表并留存相关证据,比如法院裁定书、工商注销证明、专项报告等。
因此,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计提当年不得税前扣除;但也有例外。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关注讨论交流
2026年6月16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